(二)保护和扶持政策
山东省对社会福利生产一贯给予积极扶持,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扶持政策。
1. 对福利企业的产品按行业实行归口管理。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生产布点时,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的生产,并保持其产品的相对稳定;对适合残疾职工生产且销路较好的产品,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对福利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材料,属于计划内的保证供应,属于计划外的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办法,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根据福利企业的需要,每年分配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充实和提高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
2. 坚持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方向。福利企业撤销或并入其他企业,须征得民政部门的同意;福利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统一纳入国家计划,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企业职工的标准制定;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并适当照顾残疾职工,不得歧视和随意辞退残疾职工,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时,必须考虑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同健全职工一样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
3.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依照残疾人所占的比例,分别给予减免照顾。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不到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达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达到50%以上的,免交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其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基本建设,免征建筑税;新办福利企业,从投产月份起,免征所得税1年;乡镇办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免交税前10%的支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
4.对福利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下浮20%的优惠,并优先安排贷款。民政部门可从福利企业的免税部分提取20%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用于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和统筹安排产品开发;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参加福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从福利企业中提取其他费用,并不得在福利企业搞摊派。
198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对社会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使社会福利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经济活动中生存和发展得到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