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法治村工作
从1987年开始,在昌平县南邵乡、大兴县芦城乡开始了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的试点工作。
依法治村就是本着“上与大法吻合,下与实际结合”的原则,针对本村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过干部、群众充分酝酿和反复讨论,制定出包括基层组织建设、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村级事务管理诸多方面的有关规定,通称“村规民约”,印刷成册,发放到户,广泛宣传并组织实施,逐步使农村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基层管理模式。
1991年北京市第六次民主与法制工作会议提出“依法治市”的口号,明确提出了全面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要求和目标,依法治村工作也全面展开。截止到1995年11月底,全市4 367个行政村中已有3 636个开展了依法治村工作,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