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偷盗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偷盗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罪以不诚实手段占有他人田土附有或生产物,并意图永远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香港地区刑法中偷盗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永远剥夺他人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的故意。认定本罪的犯罪意图时,应当注意,不顾他人权益,将他人之物当作自己所有的财产任意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即使偷盗者并无意使物主“永远失去该物”,亦足以构成充分的犯罪意图。(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以下不诚实手段占有他人田土附有或生产物的行为。所谓“占有”,就是以物主的姿态取得、保管或处理他人的财物。但是,如果某人出于善意而确信自己已付出代价并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处理了该财产,尽管这种确信属于误解,仍不能构成偷盗。这里“不诚实”的范围很广,但有些特殊情况不能认为是不诚实。例如,有理由可相信拿东西的人在法律上有权为自己或他人去占有该财物,或者有理由可相信占有该财物。如果为物主所知悉,物主会予以同意,或者经过相当努力,仍找不到合法物主,而占有财物的。偷盗田土附有或生产物,包括偷盗装置物及树木、栏栅、园囿植物、并在园囿种植物品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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