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宰杀马牛案
此案发生于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九月。河南行省卞梁路推官审录得贼人黄佛住、王马儿等节次偷盗马牛驴畜俱各宰杀贷卖,并由此得知似此贼徒所犯者偏多。查到在先已有圣旨,今后凡有私宰马午者,“犯人杖决一百下,仍徵钞二十五两,作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决二十七下;本官头目失觉察者杖五十七下;如有见杀马牛之人不行告官、恐吓要钱物者,有人告首是实,杖决七十七下,征钞二十五两与告人充赏;若是马牛老病不堪为用者,除中都在城经由总管府官办验得实,附历印烙讫方许宰杀,若禁月宰杀者一体断罪。偷盗宰杀者刺臂,杖一百,依条例追征赔赃,知情窝主人等减等科罪。”行省将此案上报刑部审议后决定:“偷盗马牛宰杀罪名合准行省所拟,”最后经中书省“准呈”依上施行。元代马牛驴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工具,因而定例极严,不得违例宰杀,由此案即可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