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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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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简史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简史

中国历史上由于长期处于封建、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的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金融业比较落后,缺乏建立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条件。尽管如此,在中国民族金融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相伴而生地形成了以银行业内部稽核为基本形式的金融监管制度,它是中国近现代金融监管的原始形式。据中国金融史料记载,1905年8月清政府成立的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中国第一代著名银行家谈荔孙(字丹崖)就担任过这家银行的“稽核”一职,这家银行还另外配备有三名监事,也从事着内部监管工作。这一时期的著名银行家李馥荪,也曾担任过浙江银行的“稽核”职务。1922年9月,对中国近代民族金融业影响颇大的盐业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和大陆银行联合设立的“四行准备库”,就配备有“总稽核”四人,分别由这四家银行的总经理兼任;另外还在各地分行设有“分稽核”和“稽核员”,如对准备金数目的报表,则必须经“稽核员”检查核实后才能上报。
清朝末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军阀割据,国家的金融体系混乱,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形成全国统一的金融业稽核监督组织体制。但即是如此,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也还是注重内部稽核工作的。如1903年11月成立的广西官银钱号就设有“总稽核”职位。1904年创办的黑龙江广信公司配备有“督查委员”和“稽查员”。1908年8月清朝吉林督抚改制的永衡官银钱号,除在行政部下专门设立了稽核股以外,还设有“督办”职位(亦称“监理官”),并由当时的吉林省财政厅厅长兼任这一职务。1919年创立的山西省银行,其高级管理人员为“四总两司”,“总稽核”就是“四总”之一。1932年成立的广东省银行除专门设有稽核处外,还任命曾养甫等七人为“监察人”。先后于这一时期成立的各省地方银行,绝大多数也都设有内部稽核机构。
1924年8月15日孙中山先生亲手创立的中央银行,就很重视金融监管工作,如在总管理处专门设置了稽核处,负责监督总行和分支行执行总管理处业务方针的情况,并核查账务。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中央银行,在总行也设置有稽核处。当然上述各银行的内部稽核机构,那时能够做的工作,只能是对本单位会计账务处理、现金收付等柜台业务的对错进行事后核对,局限性较大,还不能说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1932年2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兴办的第一家中央银行。成立伊始,就规定它的账目每年要接受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审查。尔后在陕甘宁边区银行亦设有稽核处;在其他解放区的银行大多数都设置了专司监管的部门。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开辟了中国金融事业的新纪元,她成立伊始,即以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的姿态出现在中国金融事业的历史舞台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就规定了在总行设立检查处,专司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是在会计部门设置稽核机构(其间一段时间曾划归在行政监察部门内),“文革”十年内乱时期,稽核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机构被撤销,专业干部被调走。但在中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则一直保留着总稽核体制,稽核工作没有中断。
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给中国金融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和多种融资工具等的出现,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任务加大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金融机构改革,制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设置和撤并。以后从该司中又分设出了条法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1983年国务院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为了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稽核部门从行政监察机构中分离出来,从总行至分支行都单独设置稽核机构。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突出了它的金融监管职责。1995年全国人大八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内部机构设置要求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1998年7月前有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局、稽核监督局。1998年7月后调整为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保险业监管职能另由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3月撤销,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中国政府监管金融业的组织架构基本上形成。
与此同时,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设立了各自的内部稽核机构,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也逐渐起步。政府对金融业的审计监督亦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可以这样说,中国已经建立起了现代金融监管组织体制的基本架构。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监管有自己的特色。香港发布的《1986年银行业条例》赋予了银行监理处(现为金融监管局)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现在金融监理官可以接管和控制银行及接收存款公司的业务,检查它们的账簿、账户及交易记录,还可以指派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审计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在澳门地区,澳葡当局于1970年8月颁布了“管理银行及银号条例”,“条例”中划定了银行及银号的业务范围、规定银号只能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等。这部“条例”成为澳门首部金融监管法规。1980年1月又成立了一个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并赋予其监督金融市场活动的职权。1981年以后颁行了“保险活动管制法例”、“信用制度暨金融机构管制法令”、“财务公司活动管制法”等,但至今澳门仍然没有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台湾省的“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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