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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畜产品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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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畜产品价格政策

(三)畜产品价格政策

1.生猪的特殊价格政策。黑龙江省1952年规定收购每头猪预付旧币10万元的麦麸子, 作为预购定金。1954年改为每头发预购款20元。1973年规定对集体饲养的、准备向国家交售的圈猪, 每头付给预购定金15元。翌年停止执行。
1960年规定每交售一头猪奖售25公斤粮食,1961年又另加一市尺布票。1962年规定农民每交售1.5公斤生猪补助1公斤饲料粮和按收购值给20%的综合奖售券 (购买工业品)。1978年规定从1月1日起, 到年末止, 以户为单位, 每户交售3头以上肥猪, 奖售一件工业品 (自行车、手表、缝纫机)。以上奖售政策在执行期间标准经常变动, 奖售布票执行到1980年棉布供应敞开后为止; 奖售饲料粮政策随1983年土地承包, 一部分改供饲料地。派养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后, 合同外生猪不再供应饲料粮, 合同内生猪不愿要粮的收购价提高0.10元, 要粮的继续给粮, 到1989年随饲料粮价格放开这项政策停止执行。
生猪第一次实行超售加价政策是1972年, 当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 全年平均每户向国家交售一头肥猪后, 超购部分, 加价25%。这项政策一直执行到1984年取消派购。1978年黑龙江省商业厅规定, 对国营农场总局系统交售的商品猪按总毛重的一半加价25%。1992年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放开生猪、猪肉的购销价格, 实行多渠道经营。
2.奶牛的特殊价格政策。黑龙江省为发展奶牛生产, 从1971年起实行了一些特殊的价格政策, 使奶牛头数从1970年的5.6万头增长到1995年的85.4万头。这些特殊的价格政策主要是:
(1) 以奶换料政策。黑龙江省1971年起对部分地区实行以奶换料, 即在收购鲜奶时, 按一定比例和较低的统销价格供给养牛者饲料粮。1979年10月1日,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又“调整奶牛以奶换料的范围”, 由只限于对4个县的城镇、哈尔滨市郊区、国营农牧场和农村人民公社不产粮的专业奶牛队, 个体养牛户实行以奶换料, 对农村人民公社集体饲养奶牛实行留料的办法, 扩大到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安达、肇东、双城、杜蒙7个奶牛基地市县城镇, 一律实行以奶换料的办法。1983年, 农村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 以奶换料的政策逐步扩大到全省实施。供料标准: 个体养牛, 交售给国家4公斤奶, 由收购单位发给1公斤饲料票, 到附近粮食部门按省统一规定价格购买1公斤精料; 国营、集体牛场, 交售3公斤奶, 就供应1公斤精料。另外, 奶犊牛按吃奶600公斤计算, 供精料200公斤。
(2) 制定相应奶牛饲料优惠价。1979年黑龙江省政府规定, 以奶换料的豆饼和糠麸执行统销价, 每公斤豆饼为0.23元, 麸子0.09元, 玉米执行统购价为0.196元。1984年10月1日起, 豆饼改按新统购价执行, 每公斤0.33元; 糠麸按新统销价执行, 每公斤0.14元; 玉米执行比例购价, 每公斤0.264元。1987年新粮上市起,玉米比例购价提高到0.305元。至此, 饲料供应价格基本提到了与购价相平。黑龙江省实行这项政策后, 虽然粮食经营部门每年补贴经营费用约2000万元, 却换来了6亿元的牧业产值, 5.1亿元的工业产值, 近8000万元的工业利税和近万人的职工就业。实践证明, 这项政策的实施, 有利于全省奶牛业的发展。
(3) 制定给饲料地的政策。1981年1月29日省政府规定了饲养奶牛划给饲料地的政策。在牧区、半农半牧区, 每头奶牛划给0.13公顷饲料地; 农区、糖薯产区, 每头奶牛划给0.07~0.13公顷饲料地,用于种植多汁和青贮饲料。农村土地承包后, 饲料地随承包田一起包给了养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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