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产事业管理
1. 水产发展方针政策。50—60年代初,四川水产工作方针是以捕为主,就地取材,就地培育,就地放养。当时养殖技术十分落后。1962年以后,提出了养捕并举,以养为主;国社并举,以社为主;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的方针。开始建设一批鱼种站,逐步改变了依靠省外购进鱼苗鱼种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连家船渔民建立了陆上定居点和生产基地,实行养捕结合。1978年以来,实行养殖、增值、种植、捕捞相结合的方针,贯彻“谁所有,谁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水面生产经营自主权,从实际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5年提出了以养殖为主,以户养为主,养殖、增值、捕捞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提倡国家和集体、产区和销区,以及部门、行业、社队、地区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联营、合营等形式发展水产生产。同时,调整和完善水产品购销和价格政策、鱼饲料产销政策、渔业分配政策等等。“八五”期间,四川的水产业坚持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各类水面资源,全面发展水产业,保障和增加水产品的供给。
2. 水产资源和生产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四川制定了很多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尤其是对鱼类繁殖保护的规定十分严格。196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明确通告:严禁一切团体和个人用爆炸、电击、放毒等危害水产资源的方法捕鱼,对主要经济鱼类、名贵鱼类加以保护,禁止捕捞。198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通告各地,对中华鲟和白鲟严加保护,并严禁一切损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的有关规定,不准捕捞毛苗食用。1985年,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水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捕捞。省水产主管部门根据这一条例和水产资源状况,重新核定了天然水域捕捞船只数,按专业、副业渔船分别换发了渔业许可证。同时,确定了天然水域水生生物的主要保护对象,其中:鱼类30种,水生和两栖动物5种,水生植物4种,中华鲟、白鲟、大鲵、胭脂鱼都列为禁捕鱼类。以后又规定了收取水产资源增值费办法及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从80年代以来,四川一再重申保护渔业水域的水质,严禁污染。已被污染的水域,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治理,逾期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新建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必须设计过鱼设施,并在修建中同时施工。
3. 渔政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四川省制定了一系列渔政管理规定。8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1981年,进行渔船登记,建立了渔业许可证制度。未经发证的船只和人员,一律不准从事渔业生产;渔船不得载人、装货作运输之用;航道上未经许可,不得安设渔具渔网。1985年,建立了鱼苗、鱼种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无论国营或集体渔业单位以及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区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鱼苗、鱼种,并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出售的鱼苗、鱼种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同年,制定了收取渔政管理费的标准和办法。规定收取的渔政管理费70%留县,30%交市、地、州渔政管理站,只能用于水产资源开发和渔政管理,即组织渔政法规宣传、渔政检查、召开有关会议等方面。
1986年1月和198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后,全省各地都把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养鱼户生产利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完善了县级渔政管理机构132个,专、兼职渔政工作人员达300多人。1989年11月15日,颁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办法》确定了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对养殖和捕捞、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奖励和处罚等都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和实行,标志着四川的渔业生产进入了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