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定量救济
1961年, 全省第十一次民政工作会议总结以往经验, 确定对农村困难户采取定期定量 (即对象定人、金额定量) 的救济办法。定期定量救济对象包括4种人, 即: 残疾、孤儿、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困难户、子女多且年幼缺乏劳动力的单身母亲、五保户和社会困难户。定救对象由生产队安排生产, 进行自救; 不能解决生活困难的经过群众评议, 人民公社批准, 给予补助和救济。救济项目包括粮、油、盐、菜、治病、零用等, 每人每年50~60元。救济对象评定后, 由县 (市) 民政局发给救济卡或拨款通知单, 作为领款凭证, 每半年调整一次。1967年, 省民政厅对定期定量救济工作作出新规定:上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无力提取公益金的生产队和小城镇应定为定救工作的重点; 对于经济条件差, 收入水平低, 公益金很少的穷队, 也可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上应以残老、孤儿、主劳力长期患病、子女多又年幼的单身母亲为重点。定期定量救济一年评定一次。是年, 全省共评定五保户、困难户 14.55万户、34.73万人,开支定期定量救济费467万余元。到1995年,全省民政部门共核定定期定量救济对象69 401人,支付救济款1 205.3万元,其中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对象61 105人,发放救济款95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