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信用社1950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合作部,开始在天津天穆村、宜兴埠、同辛庄、北闸口试办农村信用社。1953年中共中央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列为农村合作化三种形式之一。1954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颁发了《天津市郊区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信用社的性质、任务、宗旨和组织原则。至1955年,全市建立农村信用社125个,形成乡乡有信用社的格局。1958年7月,信用社和农业社合并,同时成立农村信用部。同年12月,人民银行在公社辖内的营业所、储蓄所下放给人民公社与原信用部组成公社信用部,受公社和上级银行的双重领导,以银行领导为主。1963年11月,又恢复原来的信用社,由人民银行领导。1979年,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组织营业所和信用社实行合署办公。1984年,否定了合署办公的作法,使信用社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实体。至1990年底,全市共有信用社217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