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经济改革时期的信用合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信用社的改革,恢复了信用社合作制性质。
1984年,新疆农业银行分行在米泉县进行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坚持了信用社的群众性、民主性和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并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业务经营上坚持实行以农业为主、以农户为主、以流动资金为主的经营方针,支持了新疆农业和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1988年,为推动信用社的改革和扩大经营的需要,加强和改善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各地逐步建立了信用合作的县联社,由县联社负责统一调剂信用社的资金,培训职工,业务辅导和稽核检查等,加强了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农业银行也通过县联社实施了政策上领导、业务上辅导、工作上引导的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了农行与信用社的关系。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的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将与农业银行脱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