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保险改革
广东农业保险复办初期的1985—1987年,由于缺乏经验,忽视了农业受自然灾害和地理位置制约较大这一显著特点,将农险与企财险等同起来考虑,造成业务发展缓慢。为打破这一局面,省保险公司从1988年开始对农业保险实行改革,从管理体制上将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区别开来,根据不同险种和各地的具体情况给予特殊政策,借鉴企业改革的管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 为地方政府代办。1989年经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保险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了《代办广东省农业保险协议书》,规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当年实收保险费减除当年赔款支出和费用后全部留作农险准备金,免缴财政,免交税收,如出现收不抵支,不足部分在代办企业财产险上交省财政部分中挂帐,来年节余予以归还。并在全国首创保险费基数赔付办法,对当年赔付达不到保险费30%—50%以下的部分,以特约形式返回给保险户。
(2)与当地政府组织共保。1989年5月顺德保险支公司与市农委和杏坛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合作保险。1990年1月肇庆市保险公司与鼎湖区政府组织农业合作保险。合作保险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费收入和支出均按比例分摊,当年节余属共保各方,并按比例充实农业保险基金。
(3)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番禺万顷沙和莲花山镇分别于1989年3月和1991年5月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了由农民自愿组织互相共保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合作社经营保额较小、危险分散的农村保险业务,并为县保险公司代办大型集体全民企业财产险和长期性人身保险业务。
(4)自营。顺德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和肇庆保险公司的林木火灾分别于1988年6月和1991年9月由代办改为自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费留当地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投资运用。收不抵支时,可向省公司申请拆借。
(5)建立分保机制。1990年深圳分公司与省公司和总公司签订了分保协议,按种植、养殖保险额总公司30%,省公司40%,自留30%的比例,实行成数分保。
各种农保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根本出发点都在于加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合作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保险业务长足发展。1989年全省农业保险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81.08%,1990年增长149. 47%,1991年增长148%,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