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经营机制
河北省乡镇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❶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经营体制的改革;
❷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1984年开始乡镇企业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普遍实行了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到1990年村办企业有90%实行了个人承包,乡 (镇)办企业也有一部分实行了个人承包,承包的主要内容比较简单,只是承包上缴乡村利润基数。但是这种不完善的承包形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主要是承包者负盈不负亏,短期行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在 《通知》中要求: “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一般以实行职工集体承包,厂长 (经理)负责制为宜; 宜于分散经营的可承包或租赁给个人,不得拼设备进行掠夺式生产”。通过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乡镇企业所有制关系、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表现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责任不明确,政企不分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关系表现出极大的不协调。1992年中共十四大后,全省乡镇企业开始了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中共中央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提出的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要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创新,进一步增强乡镇企业活力”。为此,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 《河北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规定: “股份合作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开发性事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凡自愿按照本办法兴办企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1993年省委、省政府在河间市召开了推行股份合作制现场经验交流会议,推进了全省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1994年5月,省委、省政府以冀发 〔1994〕 8号文件发出了以乡村集体企业为改革内容的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的通知》。1995年11月 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试行),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推行和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推行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有领导、有组织地积极推进,从组织领导、宣传培训、指导服务以及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促进了股份合作制的开展。1996年全面实施以改制、改组、改造、改善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和总体水平为内容的“四改一提高” 工程,引导全省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集团; 对乡村集体企业中的小、微、亏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租赁、兼并、拍卖的办法,活化存量资产; 采取多方投资入股等形式,不断扩大增量资产,推进乡镇企业全面体制改革。到1996年底,全省乡 (镇)村集体企业有32834家企业进行了改制,占乡村集体企业的42.6%,占乡 (镇)村企业的16.5%。累计组建各类企业集团421家,其中国家级集团37家,省级集团69家。有154家企业由农业部审核确定为国家大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