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纯收入水平及变化
纯收入是指农民家庭全年总收入中,扣除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家庭联产承包后,还要扣除上交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统筹)后,可以直接用来进行生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的那部分收入。随着农户总收入的增长,纯收入也逐步增加。到195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8.69元,其中,从集体分配得到的收入37.62元,占64.10%;家庭副业纯收入15.88元,占27.06%; 其他非生产性收入5.19元,占8.84%。随后,由于3年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挫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到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19.5元,比1956年增加60.81元,增长1.04倍,递增率仅为3.28%,平均每年人均纯收入增加不足3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逐步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收入进入了快速增长的时期。198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5.28元,比1978年增加115.78元,增长96.88%,年递增18.46%;1982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大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31.69元,比1982年增加496.41元,增长2.11倍,年递增12.01%,扣除物价因素,年递增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