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
对人民公社过分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主要有四方面的改革:
(1)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实行三级集体所有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农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变化了。土地、水利设施、公共事业设施、大片森林、果园和社队集体企业等基本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其他生产资料,包括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机动船等农机具,允许私人所有,不限制数量。
(2) 经营方式的改革。改革集体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 一分配的统一集中的经营方式,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在遵守承包合同的前提下,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产品的处置权。
(3) 劳动制度的改革。改革集体统一派工、集中劳动的制度。农民按承包合同规定承担 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外,对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可以自由支配,彻底地改变了过去那种“出工人等人,开工人看人,放工人赶人”,出勤不出力,劳动效率很低的状况。
(4) 分配制度的改革。改革评工记分或定额记分、按工分统一收益分配的劳动计酬方式和分配制度,变为包干分配,即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纳税和集体提留外,其余产品和收益为承包者所有,较好地克服劳动计酬和收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弊病,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