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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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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政策

(一)收购政策

1.统购政策。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决定从1954年秋季新棉上市时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的计划收购。规定:凡生产棉花的农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统由国家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场管理,经常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犯和破坏棉花计划收购的投机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应依法惩处。安徽省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直到1984年。
2.合同定购政策。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将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棉花由国家规定收购价格收购,定购以外的棉花允许农民上市自销。1986年开始,由于全国棉花生产下降,同时用棉量大幅度上升,国家进一步强调了棉花的计划购销。1987年8月8日,国家商业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在全国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前,不放开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棉花市场一律关闭。除受国家委托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的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
3.自留棉换购政策。在棉花统购的情况下,国家规定农民有必要的自用部分。按产棉地区植棉任务的棉农人口计算,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外,按棉农人口每人可留用500~750克,最多不超过1 000克。棉农自留棉有多余的,可以卖给国家,不准到集市上自由出售。为鼓励棉农把多余的自留棉出售给国家,1962年,国务院颁发换购社员自留棉政策,结合本省情况,省人委规定“五级以上的皮棉每斤换布票5尺,五级以下每斤换布票4尺,并按国家牌价付给农民棉花款。”1966年,换购改为2~4级给布票6尺,5~7级给布票5尺,8~9级给布票3尺,10级以下给布票1.5尺。换购自留棉一般安排在收购后期、春节前后换购,4—5月份结束。到1982年全国棉花收购量增大,自给有余,取消了换购。
4.预购政策。自1951年起,春耕生产时节,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由基层社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预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植棉亩数、预购数量、棉花质量、粮棉比价、交售时间;偿付实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分期分付时间,以及双方应尽义务等主要条款。后来偿付实物改为预购定金,发放预购定金的金额,一般按收购牌价的10%~20%发放,各基层社折算成生产资料,以实物形式兑付给农民。1985年以后,农民收入增加,不再搞预购和发放预购定金。
5.收购奖售政策。195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本年度棉花统购工作的指示》,指出:为鼓励棉农少留多卖,稳定棉花的播种面积,棉农出售50千克皮棉,可以在计划供应指标以外,优待供应棉布5尺。以后每年国家对棉农交售棉花都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物资品种和标准,有的是国家规定的,也有一部分是省级政府规定的。奖售物资主要有粮食、化肥、布票等。60年代初,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还奖售日用工业品,如香烟、食糖、竹壳水瓶、电池、纯碱和塑料鞋等。从1985年起,统一按国家规定品种和标准,每收购50千克皮棉奖售化肥35千克,取消奖粮政策。从1988年起,每收购50千克皮棉,国家又增加奖售2.5千克平价柴油。从1993年起,国家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用于扶持粮棉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货币形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差价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即每收购50千克皮棉付给棉农加奖励款12元,由中央财政负担,一直延用到1994年止。
6.加价政策。从1979年新棉上市起,国家对棉花实行超购奖励,核定安徽1976—1978年三年平均的定购基数为10.3万吨,收购棉花超过定购基数部分的价格,在原收购价格基础上加价30%。对超购棉花的结算,以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按全年交售量的平均价再加价30%进行结算。1984年起,国家把基数加价法改为比例加价法。安徽省淮河以南地区(除霍邱、金寨二县)属南方棉区,按照国家下达的定购数量在国家统一收购牌价基础上,按“正四六”比例加价,即60%牌价,40%加价。淮河以北以及与河南省接壤的霍邱、金寨两县属北方棉区,按“倒二八”的比例加价,即20%牌价,80%加价。到1987年,南北棉区执行全国统一的“倒三七”比例加价。1994年,国家又把比例加价法改为价外奖励款,即除等外棉的所有级内棉,不分品级长度,每收购50千克皮棉给价外奖励款44元,其中价外加价30元,奖售物资平议差价14元,均由中央财政补贴。
7.棉农口粮政策。为保证集中棉区棉农口粮标准,棉农除向国家交售棉花和超定购棉花奖售粮食以外,1955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以种植棉花为主的农户,在粮食“三定”时,须坚决按照当地余粮户食用标准供应其不足的粮食。198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棉田占30%以上的为集中棉区,棉农口粮标准为:稻产区每人提高到225千克;杂粮区为215千克;同时还规定交售棉花与粮食挂钩,实行以粮抵棉,少交500克棉,稻产区抵交5千克粮,杂粮区抵交4千克粮,粮价按统购价格收购。1985年,取消棉花收购奖售粮食的办法,并规定对集中棉区和口粮紧缺的棉区,由粮食部门按照统购价供应口粮。

安徽省历年棉花产购情况见表6-2-2。表 6-2-2 棉花产购情况单位: 万吨
年份产量收购量年份产量收购量
1950
1952
1956
1957
1964
1976
1978
1980
1.77
3.63
2.53
4.59
6.48
14.29
11.49
12.2
0.24
1.24
1.62
3.23
5.72
12.85
11.08
12.57
1984
1985
1988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23.3
16.67
20.6
23.6
27.2
26.27
26
25.65
20.15
15.07
17.61
19.09
23.64
20.82
18.02
21.6
☚ 二、棉花购销   (二)销售(内销) ☛

(一)收购政策

(一)收购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把烟叶这一重要工业原料的货源从私商手中夺取过来,国家曾采取了公私联购、预购、赊购等形式。1953年开始,对烟叶实行了统一收购。河南省的烟叶收购工作1955年以前主要由商业部门承担,1957年开始,移交省供销社经营。在1958年掀起的“大跃进”运动中,“左”倾错误泛滥,烟叶生产也遇到了严重挫折,加之烟叶购销工作中错误地提出了“大购大销”的口号,不讲求经济规律,行政命令强制收购,挫伤了烟农的生产交售积极性。1961年烟叶收购量只有2.61万吨,创历史最低点,同1959年相比,烟叶收购量下降了83.4%。1962年起,国家调整了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烟叶收购开始执行长达20年的派购政策。其间,为缓解同农民利益的矛盾,烟叶收购工作曾在不同时期分别采取过奖售政策、换购政策和加价收购政策。河南省为稳定烟叶生产,还对烤烟用煤采取了计划供应的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派购制度开始松动。由于比较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使,农民大幅度扩大烟叶种植面积,各地烟叶经营部门为争夺烟源不顾国家物价政策,抬级抬价,变相高价收购,一些卷烟生产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也插手烟叶收购工作,造成了烟叶收购工作的相对混乱。针对这种情况,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烟草专卖条例》,河南省成立了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烤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购单位与烟农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烟农按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购单位按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统一定价组织收购,烟农不得自行上市出售。对无合同、无计划而盲目发展的烤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由于河南省烟草专卖局积极贯彻《全国烟草专卖条例》,全省烟叶购销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

☚ 五、烟叶流通   (二)收购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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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政策

1.生猪收购政策。自1957年到1992年生猪放开经营为止,共有五次重大改变:
1957—1961年,实行派养派购。从1957年开始,对集体和农户养猪在派养的基础上逐级按派养计划分派一定的收购任务。收购站与集体场和养猪户签订派购合同,发给派购卡,预付定金,凭卡收购,实行购留比例和市、县分成办法。奖励,按每头毛重发定量留肉票或奖励肉票、奖售饲料票、预购定金、价外补贴等。对定购外的猪按零售价优待收购, 并免票购买指定商品。派养派购和奖励政策促进了养猪生产和交售, 但因 “三年困难时期”生猪严重减产, 1961年收购45.06万头, 平均头重仅37千克, 比1957年分别下降30%和34%。
1962—1965年, 实行综合换购。1962年, 在派购任务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综合换购政策。派购任务由公社、大队、生产队逐级包干。社员养猪由生产队负责落实, 养一头派一头。通过购销合同, 对猪、牛、羊、兔实行综合换购。按规定发给 “上海市日用工业品购货券”和“上海市郊区专用商品购买券”, 综合换购的商品按国家计划价格执行。收购头重提高, 超标准部分和超计划交售, 集体和社员可自行处理。调整购留比例, 取消留肉办法。奖励: 超额奖料, 按头、斤规定计算, 奖售精饲料、布票等。通过综合换购,鼓励了农民饲养的积极性。1965年, 收购生猪148.13万头, 是1962年的2.2倍。
1966—1976年实行计划收购。1966年2月起综合换购改为计划收购。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协商, 核定年度饲养和上市计划, 各县逐级向下布置, 各级商业部门同生产部门衔接上市计划进行收购, 落实到生产队等饲养单位, 并考核完成计划情况。除原奖励政策继续执行外, 为鼓励养大猪养肥猪, 对超过起收标准的肉猪, 实行超重奖。这阶段虽逢“文化大革命”, 但由于养猪政策基本未变, 加上当时农民以养猪作为副业收入, 养猪有所发展。1976年收购生猪318万头,比1966年增加68%。
1977—1984年实行统一收购。1977年郊区粮食歉收, 养猪生产受到影响, 猪肉供应实行按人定量。农村自宰自食情况日益增多, 为了控制货源, 市主管部门决定从11月 1日起, 对郊区生猪实行统一收购。规定集体和社员饲养的肉猪不准私宰自食。对集体场和社员交售的肉猪, 按收购金额的15%发给奖励肉票。除原有交售奖料方式继续执行外, 新增超计划交售的, 补贴饲料, 超重奖料, 超定额育成的苗猪, 奖料和价外补贴。统一收购政策及时制止了私宰, 定量加奖励肉票, 多养猪、多交售、多吃肉, 有效地促进了养猪生产和交售。1984年收购生猪342万头, 比1977年增长23%。
1985—1992年实行合同定购。1985年4月, 生猪放开经营, 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合同定购的生猪, 实行指导价收购, 奖售饲料; 市场收购的生猪, 价格随行就市, 议购议销。1986年,市政府规定合同定购按照 “统 一计划、分级管理、两级定购、共同负担” 的原则。市定购生猪的奖售饲料由市负担。议价饲料的差价, 实行谁经营谁负担的办法。各县定购供应农村的生猪饲料差价, 实行“以工补副” 政策, 由县、乡共同负担。市、县食品经营部门与生产单位分别签订定购合同, 按季检查执行情况。超额完成合同定购数, 超幅在5%以内的, 加价收购不供应饲料; 超过5%的由生产者自理。奖励办法有合同奖料、提高奖售饲料标准、饲料差价补贴、苗猪补贴、价外补贴等; 同时, 开放市场收购。1992年, 收购生猪405万头, 比1984年增长18.42%。
1950—1992年, 郊区收购生猪8 717.5万头, 调市4056.61万头; 牛肉11 915吨、羊肉7 216吨、兔子2 519万只, 分别占进货量的29%、5.93%、100%。
1992年开始实行生猪开放经营政策后, 饲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指导, 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上市。1996年郊区出栏生猪478.74万头, 比1992年增长18.21%, 其流向为食品集团公司收购135.47万头,占28.3%; 外贸出口22.86万头, 占5%; 自行上市和其他渠道320.41万头, 占66.7%。
2.禽蛋收购政策。
(1) 计划派购。1960年3月起, 郊区禽、蛋实行计划派购, 比例分成。规定公社、大队、生产队等集体单位饲养生产的禽、蛋都要交售给国家; 社员购留比例各占50%, 次年扩大生产者留成比例。1964年改为以公社、大队、生产队的饲养场为单位进行派购, 参照上年交售实绩和年末蛋禽圈存数, 产购双方协商, 确定派购任务, 社员交售任务包括在生产队派购任务之内, 由生产队落实到社员家庭。奖励: 在实行派购交售、比例分成时, 社员个人计划交售按牌价收购, 超计划交售部分, 按零售价收购。1961年, 对集体按计划留成部分愿意卖给国家的, 以零售价收购; 对社员个人超计划交售, 除零售价收购外, 还按金额给予凭证购买指定商品或发人造棉布券。1962年1月, 实行综合换购, 收购牌价调高, 对集体和社员不分计划内外均按牌价收购, 按金额奖发 “上海市郊区专用商品购买券”。1965年4月取消奖励购货券办法。
(2) 以料换禽、蛋。由于农村饲料紧缺, 国家拿出部分饲料, 实行平价供料, 收购禽、蛋商品。1975年, 规定国营集体饲养单位饲养的蛋鸭、蛋鸡、肉用禽、内销鸡分品种按只计算年供料水平和交售鲜蛋任务指标。1978年, 以只供料改为以斤供料。1981年, 再次改变家禽收购规格和供料标准。奖励:1975年, 集体饲养单位在完成定额指标任务供应平价饲料后, 超交鲜蛋奖售平价饲料: 社员超交禽蛋按标准奖励粮票 (后改为饲料票)。1979年11月此办法取消, 实行自愿交售, 按牌价收购, 也可上集市出售。
(3) 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1985年4月, 在提高收购价格的同时, 取消派购, 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是由市禽蛋公司下达指导性合同定购数,产销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分季分月定购合同。定购外商品,生产者自主经营,国营公司也挂牌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不供应饲料。奖励:定购与饲料挂钩。合同内任务,供应平价饲料。
(4)购批同价,选择定购。1991年,家禽全面放开经营,市禽蛋公司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挂牌收购,不供应平价饲料。为了平抑物价,保证重大节日供应,选择部分家禽饲养单位进行合同定购,供应平价饲料。1992年3月起,郊区鲜蛋收购实行购批同价,取消供应平价饲料。奖励:改革鲜蛋购销体制后,为了稳定生产基地,保护生产者基本收益,在确定接受价后,实行价外补贴,不供应平价饲料,季节差价与价外补贴随季节变化和供需情况相应浮动。
1950—1992年,郊区收购家禽1.84亿只,鲜蛋11.8亿千克。禽蛋放开经营后,生产者按市场需求,参照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生产经营,产量持续稳定,家禽自给比重从1958年的6%,提高到1992年的85.7%;鲜蛋从1958年的13%,提高到1992年的92%。1996年肉用禽出栏18 446.1万只,其流向为,食品集团公司收购736.5万只,占4%;外贸出口8 208.3万只,占44.5%;自营和其他渠道9 501.3万只,占51.5%。鲜蛋上市13 155.3万千克。

☚ 四、畜禽购销   (二)市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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