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法条约》
金章宗泰和六年(1206)户部尚书高汝砺制定的新钞法。规定: 添印大小钞币。以钞库至急切, 增副使一员, 民间之交易、典质, 一贯以上并用交钞, 毋得用钱。须立契者, 三分之一用诸物。六盘山以西的地方和辽河以东的地方以五分之一用钞, 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者, 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 告者赏有差。县官能奉行流通者升, 否则降罚。工墨钱每张只收二钱。商旅赍现钱不得过十贯,若旧有现钱多者, 许送官场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按察司以钞法流通为称职, 设定办钞库司, 客旅皆可以昏钞前往易钞。高汝砺钞法条约是在钞法不通、交钞壅滞的情况下的一次币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