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中央官制1.临时参议院 机关名称 | 官 称 | 员额 | 说 明 | 中华民国参议院 | 议 长 副议长 全院委员会 委员长 议 员 | 一人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 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1月28日在南京开参 议院成立大会,临时参议院由议长、副议长、全 院委员会委员长和议员若干人组成,代行国会 职权。议员由各省都督府选派,4月8日随中 央政府迁到北京。 |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官属或说明 | 总 统 府 | 临时大总统 | 一人 | 为国家元首,直辖各部, 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 | 临时副总统 | 一人 | | 秘 书 处 | 秘书长 | 一人 | | 有秘书若干人,分设总务、 文牍、军事、财政、民政、英 文、电报七科。 | 法制 院 | 院 长 | 一人 | | | 公报 局 | 局 长 | 一人 | | | 铨叙 局 | 局 长 | 一人 | | |
区别 | 富 称 | 员额 | 职 掌 | 官属或说明 | 总统 府 | 印铸 局 | 局 长 | 一人 | | | 各 部 | 外 交 部 | 总 长 | 一人 | 管理外国交涉及关于外 人事务,并在外侨民 事,保护在外商业, 监督外交官及领事 | 部直辖单位有上海通商交涉 使公署,捕获裁判所。 | 次 长 | 一人 | 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 督各局职员。各部 同。 | 参 事 | | | | 承 政 厅 | 秘书长 | 一人 | | 外政司司长 商务司司长 编译司司长 庶务司司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 各司除司长外,有佥事、主 事、录事各职。各部同。 | 内 务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警察、卫生、宗教、 礼俗、户口、田土、 水利工程,若举公益 及行政事务,监督所 辖各官署及地方官 | 部直辖单位有旗产调查处、 禁烟公所,以及居于首都地位 的南京府。 | 参 事 | | | 承 政 厅 | 秘书长 | 一人 | | 分纂辑、文牍、收发、监印、 庶务六处,置秘书六人。 | 民治局局长 | 一人 | | 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 警务局局长 | 一人 | | 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 礼教局局长 | 一人 | | 分第一 第二、第三三科。 | 土木局局长 | 一人 | | 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 疆理局局长 | 一人 | | 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 卫生局局长 | 一人 | | 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科。 |
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官属或说明 | 各 部 | 财 政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会计、库币、赋 税、公债、钱币、银 行、官产事务,监督 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 公共团体之财产 | 部直辖官有两淮盐政总理、 南洋劝募公债总理、劝募南洋 公债副理、驻日募债特派员、 驻日募集公债会办,直辖单位 有造币厂。 | 参 事 | | | 承 政 厅 | 秘书长 | 一人 | 会计司司长 库务司司长 钱法司司长 赋税司司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陆 军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陆军经理、军事、 教育、卫生、警察、司 法并编制军队事务, 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 | 参 事 | 二至 人四 | | 秘 书 处 | 处长 | 一人 | 军衡局局长 | 一人 | | 分任官、赏赉二科。 | 军务局局长 | 一人 | | 分军事、步兵、炮兵、工兵 四科。 | 军械局局长 | 一人 | | 分枪炮,材具二科。 | 军需局局长 | 一人 | | 有建筑科,购办处,军需学 校。 | 军医局局长 | 一人 | | | 军法局局长 | 一人 | | | 军学局局长 | 一人 | | 分步兵、骑兵、炮兵、工兵、 辎重兵、教育六科。 | 副 官 处 | 副官长 | 一人 | | |
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官属或说明 | 各 部 | 海 军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 务,监督所辖军人、军 佐 | | 参 事 | 二至 四人 | 军政局局长 教务局局长 船政局局长 经理局局长 司法局局长 舰政局局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 军 机 处 | 正长 副长 | 一人 一人 | 上海 要港 司令 处 | 正长 | 一人 | 司 法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民事、刑事诉讼事 件,户籍,监狱,保 护出狱人事务,并其 他一切司法行政事 务,监督法官 | | 参事官 | 二至 四人 | | | 承 政 厅 | 秘书长 | 一人 | | 分铨叙、经画、统计、稽 核、文牍、交涉六科。 | 法务司司长 | 一人 | | 分民事、刑事、户籍、执行 四科。 | 狱务司司长 | 一人 | | 分经画、监视、营缮三科。 | 教 育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教育、学艺及历象 事务,监督所辖各官 署、学校,统辖学士、 教员 | 分司未见记载。 | 参 事 | 一至 四人 | | 秘书长 | 一人 |
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官属或说明 | 各 部 | 实 业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农、工、商、矿、 渔、林、牧、猪及度 量衡事务,监督所辖 各官署 | | 参 事 | 二至 四人 | | 秘书长 农政司司长 工政司司长 商政司司长 矿政司司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交 通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管理道路、铁道、航路、 邮信、电报、航舶并 运输、造船事务,统 辖船员 | | 参 事 | 二至 四人 | | 承 政 厅 | 秘书长 | 一人 | 路政司司长 | 一人 | | 分总务、工务、运输、计理 四科。 | 邮政司司长 | 一人 | | 分总务、经画、通埠,文牍 四科。 | 电政司司长 | 一人 | | 分总务、管理、工务三科 | 航政司司长 | 一人 | | 分总务、管理、筹划三科。 | 中 央 军 事 机 关 | 参 谋 部 | 总 长 次 长 | 一人 一人 | 为最高军事参谋官 | | 总务局局长 第一局局长 第二局局长 第三局局长 第四局局长 陆地测量局 局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
区别 | 官 称 | 员额 | 职 掌 | 官属或说明 | 中 央 军 事 机 关 | 大 元 帅 大 本 营 | 大元帅 | 一人 | 是最高军事统帅 | 大总统例兼陆海军大元帅, 但当时实际主持大本营的是参 谋总长黄兴。 | 大 本 营 总 兵 站 | 兵站总监 兵站次监 | 一人 一人 | | 兵站局 局长 | 一人 | 兵站局副 局长 | 一人 | 作 战 局 | 局长 | 一人 | 南 京 留 守 府 | 南京留守 | 一人 | 统率南方各省的革命军 队,并办理政府结束 事务 | 临时政府北迁,特设临时性 的南京留守,直属大总统。留 守府有直辖警卫团一团。 | 总参议 秘书长 政务厅厅长 军务厅厅长 总务处处长 参谋处处长 军需处处长 军法处处长 军学处处长 |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 | 南 京 卫 戍 总 督 府 | 南京卫戍总督 | 一人 | 统辖南京卫戍勤务 | 府内分设参谋、副官、监 察、执法、经理各处,又有顾 问官,参事官,秘书官,监印 官等。 | 参谋长 | 一人 | 掌理全府事务 | 卫戍北区 司令官 | 一人 | | 卫戍西南 区司令官 | 一人 | 卫戍东区 司令官 | 一人 | 南京宪兵 司令长 | 一人 | 要塞总司 令长官 | 一人 |
3.临时中央裁判所机关名称 | 职 掌 | 说 明 | 临时中央裁判所 | 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 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称“审判 所”,已由司法部拟就《官职令草案》,并已呈请 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但未正式成立。 |
4.陆军官佐官等官 等 | 部 队 | 军事机关 | 说 明 | 上等官佐 | 大将军 左将军 右将军 | 总 长 次 长 局 长 | 凡称“军人”系指官佐、士兵、学 生,凡称“军属”,系指各官署、各 学校内的文官和夫役。官佐的军衔 共分三等九级如左列。官佐又分两 类:一类属于“出征”的,即部队; 一类属于各部、局学校的,即军事 机关。 | 中等官佐 |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 科 长 一等科员 二等科员 | 初等官佐 | 大军校 左军校 右军校 | 三等科员 一等额外科员 二等额外科员 | 额外官佐 | 司务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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