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商业管理体制的四次调整
1. 第一次调整。从1958年起,从省到县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在基层,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即把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人员和资金,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人民公社在服从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的前提下,包干上缴利润、税收等财政任务。其结果,商品流通按行政区域加以分割,出现了任意赊销商品和预付贷款,以及随意挪用流动资金的情况。实在搞不下去了,又于1959年陆续收回了这些下放的权限。
2. 第二次调整。从1961年起,恢复了各级供销社的独立性,农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分工也基本恢复到1957年的状态。同时,基层商业组织和农村集市贸易,以及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也基本恢复。
3. 第三次调整。从1966年起,全省县以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再次合并,各级直属商业企业和管理权限相应下放。形成全面下放、层层下放的局面。农村商业管理体制再次出现混乱,商品流通不畅,农村集市贸易处于关闭状态。
4.第四次调整。1975年,全省供销社再次恢复独立,但将医药、中药材业务移交新成立的医药管理局,实行产销统一经营。农村基层商业管理体制虽然重新按经济区域设置,但由于批判“条条专政”而未能完全实现。
经过上述几次调整,使供销社实际由集体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早在1959年,全省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信贷”,就将供销社的公积金和国家拨给的资金一起移交人民银行,从而使供销社从上到下的全部机构和人员、经营利润和资金转变为全民所有制。虽然以后供销社的体制几经变化,但到1977年,国务院文件正式提出“供销社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国家统计也将供销社作为全民所有制统计,加之对个体商业采取“升级过渡”的办法,便使农村商业由多种所有制变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形成了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从社会商品零售额构成来看,全民所有制商业的饮食业零售额,1957年占26.2%,1978年上升到86.9%;集体所有制商业的饮食业零售额,1957年占65.9%,1978年下降到12.8%;个体所有制商业的饮食业零售额,1957年占3.8%, 1978年下降为0.1%。农民对非农民商品零售额,1957年为4.1%,1978年下降到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