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中古典 > 麟趾格 麟趾格 línzhǐgé 北魏、北齊法規。東魏孝静帝興和四年(公元542年)頒行。因於麟趾殿删定,因稱。格,即科。北魏末年法律條文。其書今不傳。參閲《魏書·出帝紀》、《唐六典》卷六唐·李林甫注、《隋書·刑法志》。 麟趾格东魏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格”之名称源于汉代“律、令、科、比”之科条。拓跋鲜卑东魏始以格代科,多规定百官有司常行之事,是各类敕令之汇编。兴和三年(541),孝静帝元善见下令由丞相高欢与群臣集议于麟趾阁,制定《麟趾格》,使“格”上升为独立的刑律。后北齐代东魏,天保元年(550),文宣帝高洋又重行刊定,称《北齐麟趾格》。 麟趾格行政法规名。因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制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中国古代规定官署办事规则的行政法规,始于东魏。 麟趾格东魏法律。又名麟趾新制。高欢及其子澄主持,参与者有封绘、崔暹、封隆之等。据《后魏律》修定。兴和三年(541)颁告天下。计十五篇。该律修定于麟趾殿,故名。已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