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官律汉代武帝年间为加强中央集权,限制诸侯王势力的扩展,规定官吏不得违背中央政府意志而服务于诸侯王的法律。据《汉书·诸侯王表》,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服虔注谓:“仕于诸侯为左官”。因汉时“人道尚右”,以右为尊贵,所以称“舎天子而仕诸侯”者为“左官”。 左官律 左官律律名,汉武帝元狩元年 (前122) 所颁布的限制诸侯王势力之法令。左官律规定: 曾仕王国官吏者不得在中央任职,并规定仕于诸侯者为“左官”。汉制尚右,故左官指王国官吏地位低于朝廷官吏,从而贬抑了诸侯王国官吏之政治地位,打击了侯王之势力。 ☚ 推恩令 附益法 ☛ 左官律汉朝为了防止王、侯国壮大势力,把不仕于天子而仕于王、侯国的官称为左官。《汉书·诸侯王表》:武帝时,“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注曰:“汉时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故谓降为左迁,仕于诸侯为左官也。”左官犯罪,加重处罪。 左官律汉武帝时贬低诸侯王国官吏地位的法律。汉代以右为尊,《左官律》称王国官吏为左官,示其地位低于朝廷官员。还规定仕宦诸侯王者不得仕于朝廷,又不得在京宿卫,借以削弱诸侯王国的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