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共14条。主要内容:(1)化学易燃物品是指: ❶ 闪点在摄氏45度及45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 ❷ 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氧化剂(如硝酸棉、赛璐珞、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❸ 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及氧气等); ❹ 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2)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不得在城镇人口集中的区域内设立,原有危险性较大的工厂、仓库必须限期迁移。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❶ 使用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❷ 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和仪表装置,安装或检修完毕必须经过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使用。 ❸ 试制新产品或者改变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应采用相应安全措施。 ❹ 容器、包装应牢固、密封,且须有明显的严告标志。 ❺ 生产车间内临时存放化学易燃物,应规定存放限额和地点。对贮存化学易燃物品,规定应有专门贮存地点,分类、分堆贮存,以及隔离、防潮、防光照、低湿等要求。 对运输化学易燃物品,规定应在指定的远离城市中心和人口稠密的地区的码头、车站装卸,装运前必须有严密检查,运至目的地后应尽速处理,搬运应严格按规定操作,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