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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高廷坚等诉知录不应催科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高廷坚等诉知录不应催科案

高廷坚等诉知录不应催科案

此案发生在南宋理宗时期。据《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后村全集》载:知录官的职责主要是治狱理讼,不宜派下县乡催督赋税纳捐。而现在却听说全郡都以知录催科为苦,其中尤以贵池县为甚。该县村民高廷坚等至府状诉,苦于知录“催理绢绵出给隔眼”。知州刘克庄受理此案。经查,高廷坚等所告属实。据宋职官律及《庆元条法事类》规定,下乡催科乃县吏职责。据此,知州刘克庄审理此案时作出如下判决:由知县负责催科,其因繁忙而难兼顾者,选派一名副职协助催科。所有已下乡之州吏,全部撤回,并就其已处理之事情在五日内向上级报告。刘克庄认为“州官县官,皆朝廷之命吏也,岂有知州官能催科,知县官不能催科之理?”“贵池县自有令佐,如其为人迟缓,稍加督责,孰不尽力。今以县官为不可任,一切委之郡僚,使民间之谤尽归知录,非所以安全之也。”对于知录催科,“引惹词讼”,刘克庄认为“本当按奏”即奏闻朝廷,请予处分,念其非出于私心,“以州郡之故,仅帖问,”不予行政或司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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