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藏办事大臣即“驻藏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清政府正式派驻西藏的最高行政官员。正、副各一人,乾隆三年(1745年)定为三年一任。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圣祖派侍郎赫寿入藏,为清廷在西藏设官办事之始。至雍正六年(1728),始设驻藏办事大臣衙门,以僧格、玛拉为首任。初期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颇罗鼐总管西藏地方政务。乾隆十六年(1751),建立噶厦(即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凡西藏重大军政事务,都须由噶厦请示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酌定办理。五十八年,《藏内善后章程》颁行,重新规定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和地位,明确指出驻藏大臣督办西藏事务,地位与达赖、班禅相等。各级地方僧俗官员及活佛均受其统辖,由其任免,审核对外贸易和财政状况,稽查户口、司法,处理西藏地方涉外事务,对达赖、班禅及其他大活佛化身的确认,起监督保证作用。1912年末,任驻藏办事大臣被迫撤离西藏。 驻藏办事大臣即“驻藏大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