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奖励条例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78年12月28日、1984年4月25日修订发布。共15条。主要规定:发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对发明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 荣誉奖 | 奖金 | 1等奖 | 发明证书及奖章 | 20000元 | 2等奖 | 发明证书及奖章 | 10000元 | 3等奖 | 发明证书及奖章 | 5000元 | 4等奖 | 发明证书及奖章 | 2000元 |
《发明奖励条例》Regulations of Reward for Inventions1978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1984年4月25日修订,共15条。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指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必须具备3个条件: ❶前人所没有的; ❷先进的; ❸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发明者申报发明应包括:发明的名称,详细内容,发明者,列为发明的理由,完成发明时间,申报日期和申报单位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按发明项目作用大小奖励。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定。旅居外国和外国人士也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可向上级机关反映,由上级机关调查审理。压制发明和在发明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应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应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