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奖励制度中国在建国初期实行的发明保护制度。1963年国务院在废止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的同时,颁布了 “发明奖励条例”,使发明保护制度转变为发明奖励制度。该制度适用于重大的科学技术成就,应具备的条件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大体相同。发明奖励由发明人所在单级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最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的发明评选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对发明人发给奖金和发明证书。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国内任何企业均可无偿使用。1984年,中国为了鼓励发明便于引进新的先进技术,通过了专利法。发明奖励制度即不适用。 发明奖励制度对发明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制度。与专利制度不同。发明人取得奖励后,须将发明成果转交国家所有,而不能据以独享经济收益。参见“专利制度”、“发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