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共和国宪法马耳他1814年沦为英国的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被迫允许马耳他于1947年颁布宪法,实行 “内部自治”。马耳他人民不满于此,罢工与暴动时有发生,1959年1月英国宣布废止1947年宪法。经过斗争,马耳他在1961年又取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权。1964年,以乔治·博洛·奥利维尔为总理的国民政府,就新宪法条款达成协议,英同意马耳他独立。同年9月21日,新宪法生效,几经修改,为现行宪法。宪法共分国家、基本国策宣言、国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总督、议会、行政、司法、财政、公共职务和其他条款等11章126条。最初规定:马耳他成为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仍是英联邦成员。英国女王为马耳他国家元首,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她在马耳他的代表。议会由女王和众议院组成,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总督指定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随时宣布议会的闭会和解散。马耳他的行政权属于英国女王,由总督代其行使。内阁由总督从众议院多数党议员中任命,对众议院负责。高等法院法官由总督任命,依法行使司法权,1974年12月13日修改宪法,改变国家体制,宣布马耳他成为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