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 of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 ❶最低资本要求。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❸市场约束。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