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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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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巴塞尔协议Basel Concordat

1975年12月由十国集团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签订的关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督与管理合作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对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是银行分支所在国与其母国的共同责任;(2)对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流动性的监管是所在国的责任;(3)对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赔偿能力的监管是银行母国的责任;(4)各中央银行承担责任,加强相互间的合作。1987年12月,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规定各国衡量银行资本的统一标准及最底资本量等,以便各国有效地监管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目前,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接受,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标准。

巴塞尔协议the Bassle Agreement

其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它是国际清算银行所设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讨论通过并公开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的重要文件。“协议”注重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数两方面,强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由于资本是衡量银行风险的基础,因此如何定义资本成为达到协议规定标准最关键的问题。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由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组成;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与缴足的普通股和不能赎回的优先股。另一类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由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和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等组成。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协议”的宗旨,通过确定资本与信贷风险资产的构成和关系,通过确立二者之间的最低目标比率,以促使国际银行业系统更加健全和稳定,努力消除国际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2)如上所述的关于资本构成。(3)风险加权数的计算。“协议”将风险计算方式分为表内项目及表外项目两大类,对表内项目风险规定了几个权数:0%、10%、50%、100%。(4)关于标准化比率的目标,协议确定,从1988年至1992年底,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5)关于过渡期的实施安排。虽然《巴塞尔协议》不具有国际法律效力,但由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在国际上享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为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往往成为世界各国遵循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

由巴塞尔银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协议。该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12月,由设在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美国、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比利时、日本)及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的高级代表组成。1975年9月,该委员会签署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该协议于1978年实施,1983年修订。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其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和偿付能力。1988年7月,该委员会颁布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清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这是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国际监管条例。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程度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金称为“银行资本”。按照该协议的规定,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资本称为“银行核心资本”。它包括:(1) 银行的实收股本,即永久性股权资本。它具体包括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及非累积优先股。(2) 公开储备。它是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而产生的,如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部分、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等。第二级资本称为“银行附属资本”。根据各国情况,可包括:(1) 非公开储备(隐蔽准备);(2) 资产重估储备;(3) 随时可用的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4) 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如累积优先股;(5) 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五年期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及不许购回的优先股。该协议规定,在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之前,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有关部分,如不合并列账的、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其附属机构的投资,银行所持有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等。
该协议对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各项资产,主要根据其信贷风险的大小,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共5个:0%、10%、20%、50%、100%。风险权数为0%的项目有:(1) 现金;(2) 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3) 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4) 用现金或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做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风险权数为0%或10%、20%、50%的项目(具体由各国自定)有:(1) 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2) 由国内的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权数为20%的项目有:(1) 对多边发展银行(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品的债权;(2) 对OECD国家内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3) 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债权,以及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4) 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5) 托收中的现金款项。风险权数为50%的项目有: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风险权数为100%的项目有:(1) 对私人机构的债权,(2) 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所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权,(3) 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定值和以此通货融通的除外),(4) 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5) 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6) 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7) 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银行资本中扣除的除外),(8) 其他所有资产。
在衡量资本充足率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项目也包含在其内。该协议规定了表外业务项目的风险换算方法。这就是,首先将表外业务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一个信用风险换算系数,然后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同等性质的项目,将乘出的数额再进行加权。表外业务项目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分为四类。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有贷款的替代形式,即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如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可为贷款和证券提供金融担保的备用信用证等。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50%的表外项目有:(1) 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与交易有关的担保书、用于特别交易的备用信用证等;(2) 初始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承诺(因为期限长的承诺通常代表着高风险);(3) 票据发行授信额度和循环承购便利。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20%的表外项目有:与贸易相关的、由于货物的移动所产生的、短期的、可自动清偿的或有负债,如有优先追索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等。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0%的表外项目有短期(一年之内)的、能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此外,对与利率和汇率有关的表外项目的风险换算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各项资产以及表外业务的各个项目进行风险加权后得出的总和,即为风险加权的总资产。在此基础上,该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即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的总资产的比率至少为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的总资产的比率至少为4%。此外,还规定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各种相关标准、原则和文件,已形成“巴塞尔协议体系”,成为各国银行普遍认可的准则。1999年6月,该委员会又提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该草案第二稿;2003年4月,公布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新协议预计于2006年正式实施。该草案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为三大要素,体现了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标准和手段。

巴塞尔协议

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所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
历次巴塞尔会议及其协议:
1961年3月的巴塞尔协议 1960年10月,爆发了战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抛售美元、抢购黄金的美元危机。黄金的投机活动异常活跃,使美元、英镑受到严重压力,欧洲外汇市场受到冲击。3月份,西德马克和荷兰盾实行升值,更增大了美元和英镑的压力。为了稳定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比价及黄金价格,参加国际清算银行的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瑞典8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于1961年3月6日在巴塞尔缔结 “稳定黄金市价协定”,又称 “巴塞尔协定”。协议规定,当某国货币发生危机时,其他国家不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该国货币头寸,而且还应把该国所需要的黄金和外汇贷给该国,以维持各国外汇市场的稳定。该协议的实质是防止美元汇率的下跌,保证固定汇率制继续运行。这次巴塞尔协议是第一次美元危机的产物。
1972年3月的巴塞尔协议 为应付战后最严重的美元危机,1971年8月,美国尼克松政府宣布实行“新经济政府”,停止美元兑换黄金。这一政策导致大多数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西方货币金融市场一片混乱。此后,十国集团华盛顿会议成达史密森协议。美元对黄金贬值,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幅度从过去的平价上下限各1%,扩大为上下限各2.25%。在这种背景下,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 (其中绝大部分主要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 又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财政部长会议,也签订了一个巴塞尔协议。协议规定,各国应维持西欧各国货币对美元的固定比价和波动幅度,但把共同体内部各国相互间汇率的波动幅度,从史密森协议规定的上下限各2.25%缩小为上下限各1.125%。该协议是1973年3月西欧各国实行联合浮动的直接前提。
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 在这次会议上,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业务活动常设委员会 (亦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制定的 “巴塞尔提议” 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主要有二个:
❶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和资产间的比例,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和稳定的目标。
❷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巴塞尔协议虽然有三个,但是,现在人们提及巴塞尔协议,一般指的都是最后一个。巴塞尔协议分成4大部分,即: 资本的组成; 风险加权的计算; 标准化比率的目标;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
❶资本的组成。银行的资本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一家银行资本最主要应由其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组成。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和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这些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一半,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档。从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档,不能超过核心资本。从属资本主要包括: 未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等。各国银行管理当局可根据本国的会计和管理条例作出取舍。
❷风险加权的计算。在力求简单的前提下,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在银行面对的投资、利率、汇率和国家风险等多种风险中,最主要的是信贷风险 (其中包括主权风险)。在进行资本减除后,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项目计算风险。
❸标准化比率的目标。要求在1990年底之前,各国较具规模的银行都应按统一标准计算资本与资产的比例,将该比率提高到至少7.25%,在1992年底,再提高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❹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为顺利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规定了一个5年的过渡期,由1987年底至1992年底。并且确立了一个在1990年底实现的中期目标,以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以1987年底为准,其中从属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最大份额不能超过25%。从属资本构成中有关一般贷款的呆账准备金和次级债务份额不受此限。第二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为7.25%,其中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各占3.625%。核心资本中的从属资本份额不得超过10%,即核心资本中的第一档组成部分不得低于3.25%,一般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从属资本中不得超过1.5%,特殊情况下也只能达到2%。第三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各占4%,而核心资本中不应再含有从属资本。一般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从属资本中不能超过1.25%,在特殊或暂时的情况下,也只能达到2%。次级债务在从属资本的构成中最多不能超过第一档资本组成的50%。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远的。首先,它将有助于各国银行,尤其是西方各发达国家的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其次,为国际间银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协调和一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必将进一步保障各国银行在激烈竞争和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或金融风潮中能平稳顺利运营。再次,巴塞尔协议的最终完全实施,将使各国银行,尤其是主要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国际化趋势加快。最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债务国产生不利的影响,其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筹资成本和难度会进一步提高。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所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

历次巴塞尔会议及其协议


1961年3月的巴塞尔协议 1960年10月,爆发了战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抛售美元、抢购黄金的美元危机。黄金的投机活动异常活跃,使美元、英镑受到严重压力,欧洲外汇市场受到冲击。3月份,西德马克和荷兰盾实行升值,更增大了美元和英镑的压力。为了稳定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比价及黄金价格,参加国际清算银行的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瑞典等8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于1961年3月6日在巴塞尔缔结“稳定黄金市价协定”,又称“巴塞尔协定”。协议规定,当某国货币发生危机时,其他国家不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该国货币头寸,而且还应把该国所需要的黄金和外汇贷给该国,以维持各国外汇市场的稳定。该协议的实质,是防止美元汇率的下跌,保证固定汇率制的继续运行。这次巴塞尔协议是第一次美元危机的产物。
1972年3月的巴塞尔协议 为应付战后最严重的美元危机,1971年8月,美国尼克松政府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美元兑换黄金。这一政策导致大多数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西方货币金融市场一片混乱。此后,十国集团华盛顿会议达成史密森氏协议。美元对黄金贬值;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幅度从过去的平价上下限各1%,扩大为上下限各2.25%。在这种背景下,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其中绝大部分主要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又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财政部长会议,也签订了一个巴塞尔协议。协议规定,各国应维持西欧各国货币对美元的固定比价和波动幅度,但把共同体内部各国相互间汇率的波动幅度,从史密森协议规定的上下限各2.25%缩小为上下限各1.125%。该协议是1973年3月西欧各国实行联合浮动的直接前提。
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 在这次会议上,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设活动常设委员会(亦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制定的“巴塞尔提议”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主要有二:
❶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和资产间的比例,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和稳定的目标。
❷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巴塞尔协议虽然有三个,但是,现在人们提及巴塞尔协议,一般指的都是最后一个。
背景 巴塞尔协议是在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召开的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的“巴塞尔提议”的基础上,于1988年7月才由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协议通过之前有6个月的咨询期,意在汇集各方的意见。“巴塞尔提议”产生的背景是:
❶银行业务的全球化与各国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使监管机构感到,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管理银行。如关于资本与资产的比例问题,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争论。根据1985年和1986年的统计资料,瑞士、美国和英国的资本与资产比率比较高,而日本和联邦德国则相对低得多。若根据美、英的计算方法, 日本银行的此类比率仅为2.49%和2.55%。美、英银行早就指责,正是偏低的资本比率,使得日本银行近年来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肆意扩张。但日本银行则声称,它们拥有相对庞大的未公开储备,如果将这部分也计算进去,则其资本与资产比率是与英美相当的。究竞怎样确定资本比率,国际银行界一直没有统一标准。
❷解决80年代初爆发的国际债务危机希望渺茫。1985年提出和开始实施的贝克计划,对解决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债务危机收效甚微。债务危机严重威胁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大银行的生存,迫使其不得不将大量资金移作准备以应付呆帐。问题是,这些呆帐准备,从中央银行的角度看还远远不够。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银行的应付危机的能力。同时,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一家大银行出现问题,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运转不灵,乃至诱发危机。如名列美国第8大商业银行的大陆伊利诺银行和第3大商业银行的大通曼哈顿银行,1982年就曾因若干中小银行的倒闭而导致呆、坏帐数亿美元。因此,为应付涉及面甚广的国际债务危机,各发达国家的银行必须联合行动。
❸80年代以后出现的金融创新,使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但利率、汇率风险乃至国家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传统的业务如担保、租赁等也越做越大。这些业务多属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都有较大风险。其风险如何测量和防范,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标准。签于上述情况,建立一个统一标准来监管各国银行业显然十分必要。巴塞尔建议应运而生。
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提议以及后来的巴塞尔协议皆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和正式通过的。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成立,由十国集团加上卢森堡和瑞士的中央银行的代表组成。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工作,并由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主管彼德·科克担任主席,故又称“科克委员会”。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合作,为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努力改善对国际银行活动的监管工作。为此,该委员会主要致力于三个方面的工作:
❶提高监督管理国际银行的技术效能。
❷提出可能对国际银行业务产生影响的问题。
❸为改善全球性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世界各国的管理机构交换信息和意见。该委员会并不担负正式的跨国性的监管责任,它所作出的决议也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代表着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其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早在70年代, 巴塞尔委员会就已发表过两份文件。1975年12月,十国集团的货币当局批准该委员会提出的协议(亦称“神圣条约”)。该协议对监督国际银行活动的责任、银行监督技术的改进和资料的交流等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这个巴塞尔协议被视为“奠定了国际性监管合作的基石”。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又对上述协议进一步修改,通过了称为“对银行设立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新协议。直到1987年12月,该委员会经多年努力,方才完成了巴塞尔提议,并于1988年7月正式通过,经12国中央银行行长签署,达成协议。
内容 巴塞尔协议分成4大部分,即:
❶资本的组成;
❷风险加权的计算;
❸标准比率的目的;
❹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
资本的组成 银行的资本组成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一家银行资本最主要应由其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组成。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和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这些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一半,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档。从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档,不能超过核心资本。从属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的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等。各国银行管理当局可根据本国的会计和管理条例作出取舍。
风险加权的计算 在力求简单的前提下,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在银行面对的投资、利率、汇率和国家风险等多种风险中,最主要的是信贷风险(其中包括主权风险)。在进行资本减除后,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项目计算风险。表内项目的风险分为6级:
❶0%的资产。包括现金、在本国中央银行存款;对本国中央银行的放款;由本国中央银行发行的证券, 由本国中央政府担保或用现金发放的贷款。
❷0%或20%。对世界银行或其他地区性国际开发银行的贷款。
❸20%。其中包括: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对本国银行发放的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上的贷款、由本国银行作担保的贷款和对外国中央银行以本国货币计值的贷款。
❹0%,20%或50%。对本国公共部门的贷款或由这些部门作担保的贷款。
❺50%。全抵押的分期付款的住宅放款。
❻100%。其中包括:对私营部门贷款,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上的境外外国银行贷款,对外国中央政府的贷款,房地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其他银行发行的融资工具。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按“信用换算系统”划分为自“无风险”到“十足风险”4类:
❶0%:能随时取消的期限不到一年的信贷额度。
❷20%:短期的与贸易有关的债权,如有担保的信用证。
❸50%:履约担保书、即期信用证、证券发行便利等一年期以上的信贷额度。
❹直接信贷的替代工具,如担保、银行承兑、回购协议、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和远期存款及购买等。
标准化比率的目标 要求在1990年底之前,各国较具规模的银行都应按统一标准计算资本与资产的比例,将该比率提高到至少7.25%;在1992年底,再提高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 为顺利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规定了一个5年的过渡期,由1987年底至1992年底。并且确立了一个在1990年底实现的中期目标,以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以1987年底为准,其中从属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最大份额不能超过25%。从属资本构成中有关一般贷款的呆帐准备金和次级债务份额不受此限。第二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为7.25%,其中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各占3.625%。核心资本中的从属资本份额不得超过10%,即核心资本中的第一档组成部分不得低于3.25%;一般贷款呆帐准备金在从属资本中不得超过1.5%,特殊情况下也只能达到2%。第三阶段:最低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各占4%。而核心资本中不应再含有从属资本。一般贷款呆帐准备金在从属资本中不能超过1.25%,在特殊或暂时的情况下,也只能达到2%。次级债务在从属资本的构成中最多不能超过第一档资本组成的50%。
作用及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对目前乃至今后世界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各国金融银行的监督管理必然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巴塞尔协议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有关国家转移风险(或称主权风险)的部分。协议选定经互会组织的成员国及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贷总协议提供贷款的国家为资信较高的组别国家,给予较低的风险系数和优惠地位。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只能享受较高的风险系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属协议规定的优惠组的范围。因此,外国银行提供给中国的信贷将被给予较高的风险系数。例如,对优惠组别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风险系数为零;但对非优惠组别,如不以当地货币贷出,风险系数则高达100%。同样,对组别内公共部门的贷款,风险权数为20%,而组外权数则为100%。中国目前向外贷款或在外发行债券绝大部分都是由中央银行等国营机构或政府部门担保的,因而所受影响较之优惠国家和无此类情况的非优惠国家要大得多。
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银行海外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巴塞尔协议的两个目标之一是统一国际标准,使国际间的银行在同一监管水平上进行竞争。如果一国没有对其本国的银行按该协议所规定的原则实行监督和管理,或者被认为没有这样做,则该国的银行在其他国家的业务活动就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因此,如中国的中央银行没有表示或者被认为没有用实际行动表示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和标准对中国的银行部门进行监管,则中国的银行海外经营活动就要受到歧视性待遇。目前,中国已表示准备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原则监管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有相应的部门专门研究巴塞尔协议及其如何在中国实施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远的。首先,它将有助于各国银行,尤其是西方各发达国家的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其次,为国际间银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协调和一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必将进一步保障各国银行在激烈竞争和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确保国际银行体系在国际债务危机或金融风潮中能平稳顺利运营。再次,巴塞尔协议的最终完全实施,将使各国银行,尤其是主要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国际化趋势加快。最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债务国产生不利的影响,其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筹资成本和难度会进一步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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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Basel Agreement

指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通过的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协议阐述了两个方面重要内容:
❶一个关于银行合格资本的统一定义,即一种用于衡量某一银行资本来源的统一架构;
❷一个关于资本充足度的统一的最低标准,即某一银行的合格资本对其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资产最低可接受的比率。主要内容有:
❶确定了资本基础的定义,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规定了二类资本的构成要素;
❷确定资本衡量标准为风险加权制。把风险资产的风险权数分别规定为0、10%、20%、50%、100%,并设置了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❸目标标准比率的确定,其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4%,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是8%;
❹实施的步骤与操作,制定一个渐进的时间表,分初期、中期和达标阶段,1992年底为达标阶段。《巴塞尔协议》着重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重系统方面强调了资本与资产的关系,促使国际银行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以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减少国际银行业竞争中的不平等。《巴塞尔协议》对当代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影响深远,银行的资本及资本充足比率成为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尺度。《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划时代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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