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提议
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提议”。简称为“巴塞尔提议”。
宗旨 巴塞尔提议是由“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定的。于1975年初成立了提议委员会,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十国集团”(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美国)和瑞士、卢森堡等中央银行的代表组成。目的是为国际间更紧密的银行业监督合作提供一个研究、讨论场所,并努力改善从事国际银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具体是:
❶提高对国际银行业务监督的技能。
❷提出影响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问题。
❸为改善全世界银行业监督工作,与世界各国金融监督机构交换信息和意见。但其并没有担负正式的跨国性的银行监督责任,因而它所做的结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987年提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上述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了就如何衡量和确定国际银行资本的内容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巴塞尔提议”,引起国际金融界的普遍重视。提议所建议的标准将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各国银行,作为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总额是否合格的准则。
巴塞尔提议旨在通过制定统一的资本和风险资产的比例和确定最低资本比率的办法,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稳固性。提议分四大部分:
❶资本的组成。
❷资产风险的计算。
❸标准比率的目标。
❹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
关于资本的定义及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例的规定:巴塞尔提议要求在1992年以前,各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都按统一标准,将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提高至8%以上,并规定资本的内容应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核心资本,即实收的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应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另一部分为补充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债股混合资本和次级债务等。
巴塞尔提议:限制特别呆帐准备金的比例。要求银行于1990年将呆帐准备金,降至相当于风险资产的1.5%,1992年底再降到1.25%。“提议”规定各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股权不应视作本行资本,以避免重复计算。
“提议”还统一了资产风险的计算。将银行的资产风险分为无风险(0%)、部分风险(20%)、一半风险(50%)和十足风险(100%)等四种:
❶0%指现金、在本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对本国中央政府的贷款、由本国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
❷20%,指银行同业存款或由本国银行担保的贷款。
❸50%,指有抵押的房屋贷款等。
❹100%,指对私人公司、个人的贷款、一年以上期限的对外国银行的债权、对外国政府的贷款等。
巴塞尔提议将资产负债表表外科目的一些业务的风险也分为四等:
❶0%,指能随时取消的、期限不到一年的债权。
❷20%,指与贸易有关的短期债权。
❸50%,指履约债券、证券发行便利等。
❹100%,指担保、回购协议、远期交易等。
分岐与问题 参加巴塞尔会议的联邦德国和法国,对在1992年前完成建议中所提出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达8%持保留态度。联邦德国不同意将呆帐准备金列入补充资本,法国则因很多银行原为国营,资本比例始终保持较低水平,因而增资困难。美国的银行对第三世界国家债务所设的大量特别呆帐准备金(占其对第三世界国家贷款未清偿额的30~100%),目前列在资产项目内,但如按照建议提出的“呆帐准备金限制在风险资产的1.25%”计算,美国银行还需大幅增资。
1988年1月,英格兰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都已公布了对本国银行资本比例规定的具体建议书,其标准基本与巴塞尔提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