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and the Contiguous Zone1958年4月29日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按照《公约》,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沿海国主权扩展于领海的上空及其及海床和底土。《公约》未规定领海的宽度,仅对领海的基线作了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海岸的低潮线;如海岸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则是连接海岸适当地点的直线基线。关于海湾的宽度,《公约》规定为24海里,历史性海湾则不受此限制。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领海划界问题,原则上按等距离中间线划定。《公约》规定一切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军舰通过时如不遵守规定时,沿海国可要求它离开领海。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所发生的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扰乱当地安宁,或经船长请求协助,或为取缔违法贩卖麻醉药品所必要。沿海国也不应对船上人员行使民事管辖权。关于毗连区,《公约》规定其范围以基线量起以12海里为限,沿海国在该区对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规章等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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