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仁掠人妻案
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韦冲任南宁州总管,治州有方,当地各部落首领“皆诣府参谒”。因此得到文帝下诏褒奖。其兄之子韦伯仁也随韦冲在总管府任职,“掠人之妻,士卒纵暴,边人失望”。文帝知后甚怒,命蜀王杨秀审查。益州府长史元岩,“性方正”,其办事“每循法度,蜀中狱讼,岩所裁断,莫不悦服”。凡元岩判定的罪人,皆无所怨。元岩治此案,也是“无所宽贷”,最后,连韦冲亦负连带责任被免官。韦冲之弟韦世约任太子洗马,向皇太子进元岩之谗言。文帝知道后,对太子说,古人有卖酒者,不是因为酒酸而卖不出去,而是因为店中养了恶犬咬人的原因。现在你用韦世约,将来也会连累你自己。遂将韦世约也除了名。韦冲与韦世约被免官、除名,不是“株连”,一是长官对部下的严重违法负有失职的连带责任,另一则是干扰司法。对他们的惩处是有道理的。至于对韦伯仁的惩治,自当更加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