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笞杖 > 鞭刑 鞭刑 biānxíng 刑罰名。用鞭子抽打犯人。《書·舜典》:“鞭作官刑。”孔穎達疏:“此有鞭刑,則用鞭久矣。” 各种的刑罚 各种的刑罚百刑 刑罚的名称:刑名 刑罚的种类:刑种 军中的刑罚:军刑 按其罪行应判的刑罚:罪刑 对造谣惑众的人所处的刑罚:造言之刑 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罚:笞(笞刑) 扑罚 笞刑和杖刑:笞杖 鞭抽棒打的刑罚:鞭杠 用鞭杖的刑罚:鞭(鞭刑;鞭拊;鞭杖) 罚抶 棰楚 用棍棒等拷打罪犯的刑罚:杖(杖刑;杖棰;杖罚) 棰 棰 决罚 剥夺犯人自由的刑罚:徒(徒刑) 刑徒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死刑 极刑 重罪重辟 重诛 肆刑 极典 深辜 斩首的刑罚:殊死(殊死刑) 斧钺之诛 接受死刑:归死 杀头或腰斩的刑罚:斩杀 用绳子勒死的刑罚:绞刑 死刑以外的刑罚:小辟 死刑以外的一切刑罚:生刑 施于下体的刑罚:下服 施于上体的刑罚:上服 刺颊 古代剃去鬓须的刑罚:耐罪 在罪犯脸上刺字,以墨涂之:黵(黵面) 黥(灼黥) 墨面 墨辟 刀墨 刺字 刺面 于额上刺字:黥首 刺面额,涅以墨之刑:剠 以刀刺面、染黑为记:墨 ☚ 刑罚 各种程度的刑罚 ☛ 鞭刑中国古代刑罚之一,以鞭挞背。始见于《尚书·舜典》:“鞭作官刑”。早期的鞭刑,主要用以惩治失职的官吏,施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鞭刑向法定刑的转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晋代律令均有鞭刑的规定,以“法鞭”行刑,大过五十,小过二十。《梁律》分鞭刑为六等。北齐分鞭刑为四十至一百共五等;又分刑罪一岁至五岁五等,各加鞭一百;此外规定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北齐的鞭刑,不仅沿袭了“鞭作官刑”的传统,而且已成为北齐刑罚体系中的主刑和附加刑。北周的鞭刑制度与北齐类似。隋文帝统一中国,强调“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明令废除鞭刑。但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鞭刑作为法外刑和重要的刑讯手段,始终没有绝迹。 鞭刑 鞭刑刑罚名。即用鞭打犯罪之人,以恕其罪。《资治通鉴·陈纪》: “其制罪: 一曰杖刑,自10至50; 二曰鞭刑,自60至100,三曰徒刑……四曰流刑……五曰死刑。” (详见: 鞭) ☚ 鞭扑 鞭烙法 ☛ 000166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