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为满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获得临时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获得临时用地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的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此外,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