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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临时再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临时再保险

再保险的一种方式。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无再保险合同关系,原保险人对特定保险业务有再保险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谈判要求再保险,再保险条件由双方约定。通常临时再保险用于所开不稳定的业务,或合同再保险中未规定的业务及超出合同限额的业务。

临时再保险Temporary Reinsurance

亦称“任意再保险”,或称“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再保险的最初形式,是保险公司对于特定保险业务存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对于某一风险,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保条件如何,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是否累积、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予以婉拒。临时再保险可自由安排和选择,不受合同约束。但由于其业务不多,保险费较少,保额甚大,且须逐笔洽分,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故多用于保险人刚开办的新险种、新业务或不属于当初合同分保的规定范围。

临时再保险

亦称 “临时分保”、“任意分保”、“就地分保”。这是最早出现的一种分保方式。原保险人对于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直接业务,可临时选择再保险人进行洽分,由于分保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事先并无再保险合同,因此,有关一切分保条件均应临时商定。在这种分保方式下,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保人有权选择分保接受人进行分出业务; 而分保接受人也有权决定对分入业务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总之,临时分保对每笔业务都应分别处理,双方对每一临分业务达成协议,本身就完成了一个独立的再保险合同。临分是固定分保的补充,对于新开办的业务、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除外的或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都可以采取临分方式分散危险,以稳定经营。


临时再保险

亦称“就地分保”或“任意分保”。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存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对于某一风险,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保条件如何,应视风险情况和自身的财力,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 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是否累积、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予以婉拒。临时再保险可自由安排和选择,不受合同约束。但由于其业务不多,保险费较少,保额甚大,且须逐笔洽分,手续繁锁,费用较高,故多用于保险人刚开办的新险种、新业务或不属于当初合同分保的规定范围。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亦称“就地分保”或“任意分保”。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存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对于某一风险,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保条件如何,应视风险情况和自身的财力,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是否累积、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予以婉拒。临时再保险可自由安排和选择,不受合同约束。但由于其业务不多,保险费较少,保额甚大,且须逐笔洽分,手续繁锁,费用较高,故多用于保险人刚开办的新险种、新业务或不属于当初合同分保的规定范围。

☚ 再保险形式   就地分保 ☛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保险标的及条件很难掌握,因此,保险契约都是临时约定。临时再保险是适应此种经济状态的必需形式。
临时再保险,是在业务有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也就是说,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再保险,再保险额多少,完全由保险人视危险情况和本身的自留情况来决定,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向再保险人接洽。再保险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或是否要调整再保险条件等,可视风险的性质、本身承担的力量、已接受风险的累积责任以及与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自由选择。所以,临时再保险对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无义务约束,可以自由选择。
办理临时再保险的业务,一般是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或是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是刚刚开办的新业务,由于数量少、业务不稳定尚无条件组成合同的业务。临时再保险也是一种对外分保交换的业务之一,其特点是业务条件清楚,便于了解和掌握业务情况;收费较快,有利于资金运用; 自由选择,运用灵活;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易于确定累积责任和办理转分保。但临时分保手续较繁琐,费用较高,时间性强,必须将再保险条件及时通知对方,一旦过了时间或发生了赔款分不出去,保险人即要承担全部责任。在再保险单签发以前,保险人在接洽过程中处于无保障的状态。因此,保险人往往不愿在取得再保险保障以前,自己担负过大的风险,这有时要影响承保,不利于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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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atative reinsurance

又称“临时分保”、“任意分保”、“就地分保”、“自愿再保险”,是最早出现的再保险分保形式。原保险人对于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直接业务,可以临时选择再保险人进行分出,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原来没有再保险合同,所以只能临时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险位性质、保险起讫时间、费率、总保险费、分出比例等。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均有权选择合作者,分保接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临时再保险是一笔一笔业务地进行,都是独立的再保险合同。它是固定再保险的一种补充,新开办的业务或者不稳定的业务,采用此法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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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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