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临时再保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临时再保险再保险的一种方式。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无再保险合同关系,原保险人对特定保险业务有再保险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谈判要求再保险,再保险条件由双方约定。通常临时再保险用于所开不稳定的业务,或合同再保险中未规定的业务及超出合同限额的业务。 临时再保险Temporary Reinsurance亦称“任意再保险”,或称“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再保险的最初形式,是保险公司对于特定保险业务存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对于某一风险,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保条件如何,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是否累积、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予以婉拒。临时再保险可自由安排和选择,不受合同约束。但由于其业务不多,保险费较少,保额甚大,且须逐笔洽分,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故多用于保险人刚开办的新险种、新业务或不属于当初合同分保的规定范围。 临时再保险亦称 “临时分保”、“任意分保”、“就地分保”。这是最早出现的一种分保方式。原保险人对于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直接业务,可临时选择再保险人进行洽分,由于分保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事先并无再保险合同,因此,有关一切分保条件均应临时商定。在这种分保方式下,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保人有权选择分保接受人进行分出业务; 而分保接受人也有权决定对分入业务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总之,临时分保对每笔业务都应分别处理,双方对每一临分业务达成协议,本身就完成了一个独立的再保险合同。临分是固定分保的补充,对于新开办的业务、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除外的或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都可以采取临分方式分散危险,以稳定经营。 临时再保险亦称“就地分保”或“任意分保”。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存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对于某一风险,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保条件如何,应视风险情况和自身的财力,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 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是否累积、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予以婉拒。临时再保险可自由安排和选择,不受合同约束。但由于其业务不多,保险费较少,保额甚大,且须逐笔洽分,手续繁锁,费用较高,故多用于保险人刚开办的新险种、新业务或不属于当初合同分保的规定范围。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亦称“就地分保”或“任意分保”。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存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对于某一风险,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保条件如何,应视风险情况和自身的财力,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是否累积、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予以婉拒。临时再保险可自由安排和选择,不受合同约束。但由于其业务不多,保险费较少,保额甚大,且须逐笔洽分,手续繁锁,费用较高,故多用于保险人刚开办的新险种、新业务或不属于当初合同分保的规定范围。 ☚ 再保险形式 就地分保 ☛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再保险的最初形式。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保险标的及条件很难掌握,因此,保险契约都是临时约定。临时再保险是适应此种经济状态的必需形式。 ☚ 再保险形式 合同再保险 ☛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faculatative reinsurance又称“临时分保”、“任意分保”、“就地分保”、“自愿再保险”,是最早出现的再保险分保形式。原保险人对于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直接业务,可以临时选择再保险人进行分出,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原来没有再保险合同,所以只能临时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险位性质、保险起讫时间、费率、总保险费、分出比例等。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均有权选择合作者,分保接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临时再保险是一笔一笔业务地进行,都是独立的再保险合同。它是固定再保险的一种补充,新开办的业务或者不稳定的业务,采用此法较好。 ☚ 出口信用保险 火灾保险 ☛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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