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1月8日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中规定的罪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行为人只要捕杀一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就构成本罪。(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