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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一种。
指法院依法剥夺罪犯的公民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大清新刑律》列为从刑。国民党政府时为附加刑。新中国成立以前,革命根据地曾沿用。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为“剥夺政治权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指出:“剥夺公权,系沿用旧名词,现在根据共同纲领第7条的规定,为剥夺政治权利。”其后,中国法律皆称之为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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