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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战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海战法规

国际法中关于规范和限制海战的交战国之间交战行为的规则。以宣言、公约或条约的形式签订、公布,具有国际法效力。第一部海战法规,是1856年4月16日在巴黎签订的《关于海战法的宣言》。该宣言也是关于战争法规的最早的国际法文件。此后的海战法规主要有:1899年7月29日在海牙和平会议上签订的“海牙第三公约”;1907年10月10日在海牙第二次和平会议上签订的“海牙第六公约”、“海牙第八公约”、“海牙第九公约”、“海牙第十公约”、“海牙第十一公约”、 “海牙第十二公约”、“海牙第十三公约”;1949年8月12日签订“日内瓦第二公约”。此外,1909年2月13日签署的《伦敦海战法宣言》,虽未获批准生效,但仍被公认为是符合海战法规和国际惯例的国际文件。1936年11月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潜水艇战争法规的议定书》;1937年9月14日签订的《尼翁协定》,19日签订的《尼翁协定的补充协定》;1971年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破坏性武器条约》等,亦属于海战法规之列。其他战争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凡包括或适用于海战或海上武装冲突的,同样在海战或海上武装冲突中具有国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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