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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制订《唐律疏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制订《唐律疏议》

唐代前期所制订的封建法典。

李渊初入长安时曾约法12条,仅列杀人、劫盗、叛逆等死罪,其余并加废除。唐朝建国后开始修定律令,大体沿用隋律,有因有革,以应急用。

贞观时期,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正式修订一部《唐律》,并于637年(贞观十一年)颁行全国。《唐律》包括12篇,502条。

到唐高宗时期,又“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对《唐律》条文逐条解释,即《唐律疏议》,署长孙无忌编。因唐朝以前的完整刑律已不具在,《唐律疏议》便成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唐律所定刑名有五种:笞、杖、徒、流、死。而在定罪量刑上,唐律较之隋律为稍宽。

如大辟之刑,减去92条;流刑改为徒者,又有71条。

但唐律毕竟体现地主阶级意志,维护封建等级和纲常名教。如唐法规定谋反、谋大逆、不孝、不道、大不敬等,即干犯封建统治秩序的罪行,定为“十恶”,“特标篇首”,必须严办,遇赦也不宽缓。唐律的本质是要保护封建制度,因而对脱户(逃亡)、诳报年龄、不纳租税等都要按律治罪,以保证封建剥削。

唐代封建等级之严格,在唐律中也有反映。如主人殴打部曲,即或致死,也不入罪。

奴婢“律比畜产”,主人认为有罪,只要报请官府,即可加以戕杀。

贵族、官僚触犯律条,除所谓十恶外,还可按照“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勋、议宾)规定,从轻发落。现职官吏还有可请、可减、可赎及官当之法,予以减罪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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