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39年制定。共12条。规定:(1)凡以抢劫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盗匪论罪:聚众持械抢劫者;以暴力强夺他人财物者;掳人勒赎者;藏运买卖军火者;窝藏或俵分赃物者;伤毙人命者;乘机强奸妇女者;纵火焚毁房屋者;袭击或抗拒军队者;破坏阻塞交通者;抢夺军队或自卫武器者;勾结军队为匪者。(2)犯盗匪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凡教唆庇纵或协助犯以上各款之罪者,与本犯同罪。确系被威逼而构成从犯者,或未经发觉而自首者,得减刑。年龄在14岁以下80岁以上者得减刑。凡事先告发能防止其危害或破获罪犯者,减免其刑。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镇反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刑事立法。共12条。首先规定了盗匪罪的构成,并详细列举了12种盗匪罪。即凡以抢劫为目的,实施了聚众持械抢劫、以暴力抢夺他人财物、掳人勒赎、藏匿、贩运及买卖军火、窝藏或分赃物、伤毙人命、乘机强奸妇女、纵火焚毁房屋、破坏阻塞交通、袭击或抗拒抗日队伍、抢劫武器、勾引军队为匪等行为之一者即构成盗匪罪; 其次,规定对盗匪罪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全部财产或处罚金;第三,规定对盗匪未遂罪仍然处罚;第四,规定对盗匪罪从犯、自首者减刑; 第五,规定对盗匪罪立功者或年龄在十四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者减刑; 最后规定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边区政府,修改权属于边区参议会。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镇反和维持社会治安的刑事法规。1939年制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规定凡以抢劫为目的,聚众持械抢劫,以暴力抢夺他人财物,掳人勒赎、伤毙人命、强奸妇女、纵火烧房、抢劫武器、破坏交通、袭击抗日队伍等均以盗匪论罪。构成盗匪罪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死刑、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或处罚金。对教唆犯、庇纵犯或协助犯,与本犯同罪论处。对被迫犯罪和自首分子可以酌情减免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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