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地
一国通过条约形式在他国暂时取得使用和管理的地区。 这些地区的主权,在租借期间,仍属于出租国,但使用和管理权利让予租借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租借地是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以租借的名义强占中国领土的一种形式,作为外国列强对中国进行政治、经济、军事侵略的根据地。在历史上最早取得租借地的是葡萄牙人,在明代嘉靖年间曾租借澳门,年纳“租金”银500两。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葡萄牙人于1849年拒交澳门租金。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1860年中英《续增条约》规定,英国“永租”了九龙,开了“永久”租借的第一个先例。19世纪90年代后期,德国租借了青岛和胶州湾,英国租借了威海卫、香港新界,法国租借了广州湾,沙俄租借了旅顺和大连等。 根据国际法,租借地是出租国将使用权暂时移交租借国,租借期满应立即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