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附加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附加刑fù jiā xíng随主刑而附加的刑罚。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二:“凡武官有罪,新设军律,其主刑曰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行、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重禁锢、轻禁锢。其附加刑曰剥夺公权、剥官、停止公权、禁治产、监视、没收。”◇从刑、加刑、闰刑、坿刑。 附加刑 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判刑时,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能否独立适用,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 赦免 治安管理 ☛ 附加刑“主刑”的对称。又称“从刑”。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宣告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一般是与主刑一并适用,能否独立适用,各国刑法并无一致的规定。中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附加刑 附加刑fujiaxing主刑的对称。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时,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亦称“从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以下几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判处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 拘留 量刑 ☛ 附加刑也称“从刑”。“主刑”的对称。我国刑法中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种。主要附加于主刑适用,但也可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还可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亦称“从刑”。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宣告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的刑罚。一般与主刑一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主刑的补充刑。各国常见的附加刑有剥夺公权、没收等。有的国家规定附加刑只能附加于主刑,不能独立适用; 有的国家则规定附加刑同主刑一样可以独立适用。在中国,附加刑既可附随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3种,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附加在哪些罪行的主刑后适用,一般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承诺 驱逐出境 ☛ 附加刑 附加刑附加刑只有一种,即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中止。公务员在其被任用、委任或选出从事的官职或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而被处以超逾3年的徒刑,其犯罪事实又属于严重滥用职权或违反固有义务,以致有失官职的尊严和丧失行使职能的信任时,应同时判处禁止行使该职务2年至5年。法院应将该判刑通知被判者所属单位。被判中止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在所判期间内,丧失原先获得的权利和优惠。 ☚ 假释 保安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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