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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阿注婚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阿注婚姻

解放前后云南宁蒗永宁纳西族封建领主制地区属于初期对偶婚的一种婚姻制度。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不称夫妻而叫“阿注”,原系普米语,意为“朋友”。其主要特点:男不娶,女不嫁,男子晚上去女家同宿,翌晨又返回母家生产与生活, 配偶双方不组织共同的家庭,无共同的经济基础;男女间通过接触,只要彼此同意,男子就可去女家夜访,一旦一方不愿即解除关系;凡属同一母系血统的成员,原则上禁止通婚,反之均可建立阿注关系; 平均每人一生结交的阿注为六、七人,也有多达几十人至百余人, 但大部分在一定时间内均有一个较稳定的长期的阿注, 又有一至二个短期或临时的阿注。1956年民主改革前,在中心地区实行此种婚姻的约占总成年人数(1,749人)的73.4%,在阿注关系基础上男女自愿共同组成家庭实行 “阿注同居” 的约占10.5%, 正式结婚的约占9.6%,其余为无婚姻生活;在边缘地区正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有的村寨阿注婚姻仅为残余。近数十年来阿注婚姻日趋瓦解。参见“永宁母系家庭”。

阿注婚姻

云南宁蒗永宁部分纳西族的对偶婚制。建立阿注关系的双方,男不娶,女不嫁,各居母家,分属两个家庭,亦无共同经济基础,生产生活均处于各自家庭。男子夜至女家去过偶居生活,次晨回母家。偶居所生子女属女方,由女子负责抚养教育。这种婚姻关系,结合自愿,解除自由,彼此互称“阿注”,意即“朋友”。按习惯,女子从十五六岁,男子从十七八岁起,只要双方同意,互换信物,便可过偶居生活。青年时期阿注关系很不稳定,有的多达三四个甚至七八个,且流行互相交换阿注的风习,称为“告拉”。壮年以后,多以一个阿注为主,过长期偶居生活,但还辅以一至数个临时性的阿注。按习惯,同一母系血统的后裔,禁止结交阿注。阿注关系,不受年龄、等级限制,他人亦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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