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利润余额上缴
苏联国营企业利润缴款形式之一。在苏联,企业的经济刺激基金和其他各项用途的专用基金,都须根据国家规定按利润总额的固定比例提取。企业在扣除生产基金付费、固定缴款和各种专用基金后多余的闲置利润,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因此,上缴闲置利润实际上是国家集中企业纯收入的一种手段,借以调节各企业间的盈利水平和控制企业的留成利润额。国家通过这种上缴形式从企业中取得的收入一般要超过基金付费和固定缴款收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1987年7月作出《改革财政机制的决议》,拟取消闲置利润余额上缴形式,实行预算缴款定额制,以激发企业多创利润多留成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