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
在银行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所造成的资金和财产多缺,直接影响国家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认真对待,分析原因和性质,及时妥善处理。银行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范围。包括:
❶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
❷出纳长缺款、结算贴款的处理。
❸帐务差错损失的处理。
❹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的处理。
❺财产多缺的处理。
❻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
银行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程序。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多缺,经查明确属银行的差错后,进行处理;对贷款呆帐损失和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对在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损失,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财产多缺,应由财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批准权限处理。
银行资金和财产处理的权限。现行的规定为:
❶贷款呆帐损失,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批准核销;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报一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处理;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核批。
❷出纳长短款、结算事故赔款及错帐损失,每笔金额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的,由县级行核批;每笔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报地市行核批;每笔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报一级分行核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报总行核批。
❸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及其他灾害、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由县级行核批;每笔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报地市行核批;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一级行核批;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总行核批。
❹财产多缺由一级行审批处理,一级行可具体确定辖内各级行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银行资金和财产多缺款项的帐务处理:
❶经批准报损的财产损失应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对财产盘盈、应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增加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低值易耗品的盘盈盘亏,应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的数量和金额。
❷属于贷款呆帐损失的,应由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核销。
❸属于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错帐损失、灾害事故损失款项等,应由有关损益收支科目列帐。报损的款项,经过追查当年收回的,应冲回原帐,隔年收回的,在“营业外收入”科目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