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国家和银行的责权利关系,使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它确定国家与银行分配关系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主要形式包括: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包上交国家利润,包信贷计划完成,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等。
国家对银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目前只在中国农业银行系统试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从1988年开始试行的,承包方式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确定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实现利润包干上交中央财政基数,如当年完不成包干上交基数,由银行利润留成资金补足,当年超过包干上交基数部分,与财政实行分成。超过上交财政基数部分,按实际超交数实行1:9比例分成,即上交财政10%,银行留用90%。留用部分80%用于业务发展基金,2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银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国家利率政策和财经制度,贯彻优质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了考核承包经营情况,国家对中国农业银行还实行了几项经济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有:国家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贷款回收率;综合费用率;资金损失率等,对未完成经济指标的,应按规定扣减超收分成收入。
此外,专业银行为了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增加储蓄存款,在系统内部实行了储蓄所承包经营责任制。储蓄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银行所属储蓄所在承包储蓄存款新增任务的前提下,确定银行同储蓄所的责权利关系,促使储蓄所自主经营,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