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金国刑法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金国刑法制 金国刑法制金国初本无刑法,有罪则刑赎均可,重者杀死。或用各种肉刑,如割耳、断足之类。掘地为牢等。后遂渐遇事而决,定为制度,加之占领中原后,受汉族的影响才使其完善。《金史·刑志》: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 杀人及盗劫者, 击其脑杀之, 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办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天会七年 (公元1129年) 诏凡窃盗,但得物徒3年,10贯以上徒5年,刺字充下军,30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50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 (公元138年) 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 (三年) 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婢,亦论以违制。”“(大定) 八年 (公元1168的) 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50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 “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 ‘今后有践民田者杖60,盗人谷者杖80,并偿其直。’”“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200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 “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承安二年 (公元1197年) 制军前受财法,1贯以下,徒2年,以上徒3年,10贯处死。”“《大定条理》: 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家女为妻者,并准已娶为定,若夫亡,拘放从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旧与夫同聚。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间与夫所生男女并听为良。” “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 ……遂以徒2年以下者仗60,2年以上杖70,妇人犯者并决50。” ☚ 金作赎刑 锦衣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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