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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出口供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明知违法,却故意而为。
(2)客观上具有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如对被审讯人滥用刑具,施行吊打、捆绑、冻饿、罚跪等等。
至于被刑讯人是否有罪、是否逼出口供、口供的真实性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3)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同一般诱供、指供、欺骗等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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