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郑常抢夺买休之妇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郑常抢夺买休之妇案 郑常抢夺买休之妇案本案发生于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郑常知夏氏是陈潮珍向喻金斗买休之妇,起意抢卖,邀萧辉组等同到陈潮珍家,将夏氏抢出。夏氏卧地不走,郑常打伤夏氏左臂右腰等处。后被官兵追获。州衙因例无明文,将郑常等比照“聚众抢夺犯奸妇女例”,分别判处军流、徒杖。湖北巡抚认为,夏氏虽系买休之妇,但与犯奸之妇不同,可比照“抢夺兴贩妇女已成例”,分别首从定罪。刑部湖广司指出,妇女既肯甘心卖休,有夫再嫁,即与犯奸无异。兴贩妇女中,虽有良妇、曾经犯奸妇和买休之妇,不能因抢自兴贩之手,而置其犯奸不议。故抢夺兴贩妇女,其中若有曾犯奸及买休之妇,到官时应各按本条科罪。湖广司还指出郑常抢夺买休之妇夏氏一案,应依“抢夺犯奸妇女之例”审理。只是郑常抢夏氏时,因夏氏不走,郑常将她打伤,应对郑常加拒捕罪予以处罚。湖广司批复该巡抚“速饬审拟报部”。 ☚ 于教花在配行窃案 抢夺妇女畏惧送还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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