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托
遗嘱人在遗嘱中向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某项义务的要求。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使用遗托这一法律术语,但是,该法关于遗托内容的规定是明显存在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可见,遗托是以遗嘱方式作出的,是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附加义务。履行遗托义务是以接受遗产和接受遗赠为前提条件的。但只要遗托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并且能够履行,那么,接受了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人和接受了遗赠的受遗赠人同时也就应当履行遗嘱人所指定的遗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