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责任论刑法学旧派关于刑事责任本质的学说。以自由意志论为理论根据,认为凡达到一定责任年龄而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具有自由意志,而可以基于自由意志任意决定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这种自由意志的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实施违反道义的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道义上的非难与谴责。也就是说,根据道德伦理要求,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当选择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但他竟不如此,而是选择了违背法律要求的犯罪行为,即虽曾经认识到其行为之反道义性,但仍然故意实施其行为,或者虽然可能认识其行为的反道义性,但竟未予以注意和认识而实施其行为,因而这一行为与结果及意思决定应当受到非难。道义责任论认为责任评价的对象是客观的犯罪行为,故又可称为“行为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内容是行为与行为者内部之心理联系,故又称“心理责任论”。此说曾受到 “社会责任论”的批判,与社会责任论尖锐对立,参见 “社会责任论”。 |